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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B4657XW/2024-0004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29 [ 发布日期 ] 2024-02-29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万盛区东城大道分公司涉嫌未经检定合格或超过检定期限案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万盛市监处字〔2023〕235号

当事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万盛区东城大道分公司,负责人:蒋某亮,身份证号码:342423********5630,住址:安徽省霍邱县周集镇镇北村马西组,联系电话:191****6634;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AC6QQEX6;

组成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注册日期:2022年01月25日;

经营场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镇东城大道**号*-*号;

经营范围: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化妆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针纺织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箱包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

2023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有3台在用的条码标签秤无强制检定合格标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经局领导批准,于9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我们对当事人被委托人进行了调查并提取了有关证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立案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现已查清案件事实。

当事人主要从事食品、日用品销售,经营地点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镇东城大道200号1-1号。2023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正在使用的3台条码标签秤进行了检查,3台条码标签秤铭牌上标称的详细信息为:1、条码标签秤,最大秤量6/15kg、最小秤量40g,制造日期2022年5月7日,厦门顶尖电子有限公司,出厂编号iS2Z322182118;2、条码标签秤,最大秤量6/15kg、最小秤量40g,制造日期2020年7月3日,厦门顶尖电子有限公司,出厂编号LS2M320270482;3、条码标签秤,最大秤量6/15kg、最小秤量40g,制造日期2020年7月3日,厦门顶尖电子有限公司,出厂编号LS2M320270734。经检查,上述3台条码标签秤上无检定合格标识。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起就使用上述三台条码标签秤用于商品交易结算。根据相关规范,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使用的“电子计价秤”为非自动衡器,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规定的须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因个人疏忽,当事人未在使用前将该电子计价秤送检定机构检定即用于水果、蔬菜、肉类、散装食品等计量称重结算。

另查实,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停止使用上述3台条码标签秤,并于2023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后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定为合格。

第一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事实。

第三组: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条码标签秤属于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范围。

第四组:完成检定后的3台条码标签秤照片,证明当事人完成整改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12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万盛市监告字〔2023〕24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法律规定了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42号),用于贸易结算的非自动衡器应当进行周期检定,而电子计价秤属于非自动衡器。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属于数字指示秤的一种,应当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称量出来的商品重量可能不准确,依据该数值计算出来的商品价值亦不准确,可能会对消费者财产造成损害,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未经强制检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规定,属于使用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

对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给予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计量器具并作出处罚如下: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户名: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账号:5000102360005000785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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