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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B4657XW/2024-0002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30 [ 发布日期 ] 2024-01-30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黑山镇鱼子村卫生室涉嫌(医疗机构)使用劣药案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万盛市监处字〔2023〕73号

当事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黑山镇鱼子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许可证登记证号:PDY70052-650011014D6009

有效期限:2022年08月22日至2027年08月21日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黑山镇鱼子村鱼子岗中庙

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

2023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黑山镇鱼子村鱼子岗中庙的诊疗场所开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开展诊疗活动。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诊疗场所药品储藏柜中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经请示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天对上述药品进行了扣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4月2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和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2023年5月16日,扣押期限届满,依法解除扣押。

当事人是一家村级医疗机构,主要为群众提供打针、配药、公共卫生等基本医疗服务,郑体秀为乡村医生。2023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进门右手药品储存柜中发现有一种药品已超过有效期限,详情如下:品名为阿昔洛韦分散片,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10980071,规格为0.1g×36片/盒,批号为210305,生产日期为2021年03月12日,有效期至2023年02月,生产企业为山西蜀中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山西省沂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数量为8盒,标价为4元。

经查,上述药品是当事人2022年5月6日从重庆邦权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0盒,购进价格为4元/盒,2022年10月28日,以诊疗服务的方式使用了2盒,价格为4元/盒,开具有处方笺。

另查明,当事人索取了供应商相关资质,上述药品的票据被当事人遗失,重庆邦权医药有限公司出具了证明材料证明上述药品的来源。本局已于2023年5月25日对当事人购进药品未留存合法票据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综上所述,当事人共购进该批药品10盒,其中2盒在有效期内使用,剩余8盒,购进价格为4元/盒,销售价格为4元/盒,故货值金额为32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张成均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郑秀的身份证复印件、郑秀的询问笔录、委托书、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

3.现场笔录、郑秀的询问笔录、处方笺、检查照片、乡村医生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货值金额及无违法所得的情况;

4.重庆邦权医药有限公司资质材料、证明材料,证明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来源的合法性。

5.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未留存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合法票据的行为责令改正。

本局于2023年6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万盛市监告字〔2023〕82),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药品进行清查,在开展诊疗活动中应当保证其使用的药品安全、有效。本案中,当事人未及时对药品进行清查,导致药品储藏柜中的药品超过有效期,存在公众用药安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药品应认定为劣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行为。对当事人未留存供货单位的票据的行为,本局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当事人使用的劣药的货值金额较少且无违法所得,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编号Q00100301“产品未销售;或者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两千元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结合上述劣药在超过有效期后未使用,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8盒;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现场支付缴纳罚款或者扫描《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上缴款二维码直接支付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没收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重庆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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