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行政处罚 >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000MB1B4657XW/2023-0002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22 [ 发布日期 ] 2022-12-22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万盛区民盛分公司涉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案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万盛市监处字2022179

当事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万盛区民盛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83904323H

住所(地址)重庆市万盛区民盛大厦平街一层、二层、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某

身份证号码:500232119******6637

20228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民盛大厦平街一层、二层、负一层的经营场所内销售的绿豆芽、精品冬枣、里脊肉(猪肉)、瘦肉(猪肉)、鲜农家鸭、桂花情土鸡、白鲢、草鱼、花鲢、武昌鱼进行监督抽检,共抽取样品数量(一)绿豆芽3.356kg,其中备样1.538kg,单价3.60/kg,抽样基数为49kg,(二)精品冬枣3.202kg,备样1.526kg,单价33.96/kg,抽样基数为24kg,(里脊肉(猪肉)5.154kg,备样1.065kg,单价51.60/kg,抽样基数为7.5kg,(四)瘦肉(猪肉)2.36kg,备样1.174kg,单价47.60/kg,抽样基数为9.8kg,(五)鲜农家鸭4.382kg,备样2.052kg,单价35.60/kg,抽样基数为7.3kg,(六)桂花情土鸡4.566kg,备样2.164kg,单价45.60/kg,抽样基数为5.2kg,(七)白鲢4.524kg,备样2.26kg,单价11.96/kg,抽样基数为50kg,(八)草鱼3.432kg,备样1.716kg,单价23.60/kg,抽样基数为20kg,九(花鲢)5.116kg,备样2.558kg,单价31.6/kg,抽样基数为10kg,(十)武昌鱼3.368kg,备样1.684kg,单价37.60/kg,抽样基数为4kg,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支付样品购买费用1185.96元。

20228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样品送至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进行检验,2022829日,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出具上述样品的检验报告,绿豆芽报告编号为NoD22SC07038、精品冬枣报告编号为NoD22SC07037、瘦肉(猪肉)(报告编号为:D22SC07199)、里脊肉(猪肉)(报告编号为:D22SC07194)、桂花情土鸡(报告编号为:D22SC07050)、农家鲜鸭(报告编号为:D22SC07051)、白鲢(报告编号为:D22SC07049)、草鱼(报告编号为:D22SC07048)、花鲢(报告编号为:D22SC07047的检验结论均为合格武昌鱼报告编号为NoD22SC0704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在202295日收到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后,于20229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再次检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待售武昌鱼,涉及上述抽检不合格武昌鱼202282全部销售完。我局于2022920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确认了经营超过国家限量使用的药的武昌鱼的事实。本案中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武昌鱼是当事人202282日购进的,当事人提供了与供货商广安陈小兵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签订的供零合作合同、供货商广安陈小兵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与渝北区江河会海鲜经营部签订的商品鱼购销合同,该批次武昌鱼检测报告、供货单据、销售记录收集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该批次武昌鱼检验合格证明并建立了进销货台账。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武昌鱼共购进6.8kg当事人收获时发现武昌鱼死了两条(死的两条重2.8kg,实际入库4kg进货单价为27.77/kg,销售单价为37.60/kg。我局执法人员抽检时现场剩余4kg,执法人员抽检购买了3.368kg,抽样基数为4kg,购买单价为37.60/kg,支付抽检费用126.63元,剩余的武昌鱼为0.632kg,销售单价为37.60/kg,已于202282日销售完毕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武昌鱼都抽检基数4kg,销售单价为37.6/kg货值金额为4kg×37.60/kg=150.4进货成本为4kg×27.77/kg=111.08元,税费为150.4×9%=13.53613.54元,违法所得为150.4-111.08-13.54=25.7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身份。

第二组: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D22SC07046),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武昌鱼不合格的事实。

第三组: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武昌鱼的经过和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第四组:当事人与供货商广安陈小兵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签订的供零合作合同、供货商广安陈小兵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与渝北区江河会海鲜经营部商品鱼购销合同,该批次武昌鱼检测报告、供货单据、销售记录,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我局于20221123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局认为,消费者食用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使用的药的食用农产品会影响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应当对所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安全负责,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武昌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当事人销售上述武昌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由于当事人在采购武昌鱼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免予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25.78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5.7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现场支付缴纳罚款或者扫描《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上缴款二维码直接支付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12 月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