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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B4657XW/2023-0009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2-22 | [ 发布日期 ] | 2023-02-22 |
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局,市计量质检院,市质量技术评审认证中心,市食药检院,万州、涪陵、黔江、永川食药检所:
为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管理要求,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提高食品生产许可合法性、有效性,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现就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认真宣贯文件要求
各区县局及相关单位应当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原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最新规定。从事食品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并掌握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食品生产安全监管人员应将国家产业政策的宣贯工作融入到日常监管服务中,进一步加强对生产许可申请人和获证企业的宣传宣讲,助力营造良好的食品生产营商环境。
二、严格执行,坚守市场准入底线
(一)严格执行《目录》淘汰类相关规定。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第十九条规定。
严格执行原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对执行《目录》淘汰类规定的要求,“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属于《目录》规定立即淘汰的,要依法收回并注销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其产品尚未达到《目录》规定的淘汰期限的,到期限后,要依法收回并注销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二)严格执行《目录》限制类相关规定。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第十八条规定。
符合原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文件中明确的“需要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产业政策工作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情形的,严格按相关要求执行。
(三)严格执行其他产业政策。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收录了“食盐定点生产”的相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公告的《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工联产业〔2009〕第48号)对乳制品行业发展进行了相关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三、加强沟通,切实增强执行效力
市局梳理形成《食品生产许可相关产业政策汇总(截至2022年9月)》(详见附件),请各区县局知悉并遵照执行。
各区县局在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应加强与属地产业政策主管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增强产业政策执行效力。在食品生产许可过程中对产业政策执行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 食品生产许可相关产业政策汇总(截至2022年9月)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9月28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
食品生产许可相关产业政策汇总(截至2022年9月)
一、淘汰类(禁止投资,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 |
涉及生产许可的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
1.饮料(碳酸饮料) | 22、生产能力150瓶/分钟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 |
2.调味品(味精) | 25、……5万吨/年以下味精生产装置 |
3.淀粉及淀粉制品(玉米淀粉) | 27、年处理15万吨以下、总干物收率97%以下的湿法玉米淀粉生产线(特种玉米淀粉生产线除外) |
4.粮食加工品(小麦粉) | 30、小麦粉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添加工艺 |
二、限制类(新建项目,禁止投资,不得办理生产许可;对现有生产能力的升级改造,需审查市经信委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后,按要求办理生产许可。) | |
涉及生产许可的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
1.食品添加剂 | 14、热法生产三聚磷酸钠生产线 |
2.调味品(食盐) | 16、……60万吨/年以下矿(井)盐项目 |
3.食糖 | 19、原糖加工项目及日处理甘蔗5000吨(云南地区3000吨)、日处理甜菜3000吨以下的项目 |
4.酒类(食用酒精) | 20、酒精生产线 |
5.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 | 22、大豆压榨及浸出项目(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大豆主产区除外);……西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花生等油料作物100吨及以下的加工项目 |
6.淀粉及淀粉制品(玉米淀粉) | 23、年加工玉米45万吨以下、绝干收率98%以下玉米淀粉(蜡质玉米、高直链玉米等特种玉米年加工规模1万吨以下) |
7.肉制品 | 25、3000吨/年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 |
8.其他食品 | 26、年产2000吨(折干)及以下酵母制品 |
9.水产制品(鱼糜及鱼糜制品) | 27、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 |
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外的其他产业政策 | |
涉及生产许可的 | 相关产业政策文件及表述 |
1.调味品(食盐) | 1.《食盐专营办法》第八条“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
2.乳制品 |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