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 >检查依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B4657XW/2023-0008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22 [ 发布日期 ] 2023-02-22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食品自动售货设备等新业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自动售货设备等新业态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22号)精神,切实做好允许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食品经营许可创新试点改革事项的落实工作,督促食品销售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规范食品销售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自动售货设备等新业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

(一)许可或备案对象。辖区利用食品自动售货设备、食品无人售货商店等自动化、无人化新业态的食品销售者。

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普通食品、特殊食品,下同)的销售者实施食品经营备案;对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的食品销售者实施食品经营许可

(二)申办许可或备案提交的材料。利用食品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销售者应当向办公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或办理食品经营备案,无人售货商店等自动化、无人化新业态的食品销售者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或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食品经营备案后方可从事食品销售活动。

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的许可申请人除提供申办食品经营许可的一般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式等材料;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申请人只需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新办备案信息采集表》,办理食品经营备案。

(三)食品经营许可主体业态核定。对利用自动售货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自动化、无人化新业态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的许可申请人,食品经营许可的主体业态核定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销售特殊食品的,应在经营项目中注明特殊食品销售)

(四)许可或备案办结时限。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纳入多证合一范围一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食品经营备案在登记注册环节一并采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当场办结。

(五)许可或备案情况函告。利用食品自动售货设备跨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销售者所属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完成食品经营备案后,应当及时将自动售货设备的具体情况、库房设置情况函告设备放置地、库房所在地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函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食品销售者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自动销售设备的机器编号、具体放置地点、库房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严格食品经营条件

(一)场所要求。食品自动售货设备放置点、无人售货商店设置场所环境应当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禁止经营要求。食品自动售货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自动化、无人化新业态销售者不得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以及对贮存条件有特别要求或不宜在食品自动售货设备内销售或不宜通过无人售货商店等场所销售的食品

(三)信息公示要求。食品自动售货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自动化、无人化新业态销售者,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或无人售货商店等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联系电话、12315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醒目且不易脱落

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利用食品自动售货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自动化、无人化新业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销售者应当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进货查验和进货记录、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不合格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负责人和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二)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进货记录制度。销售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每批次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对无合格证明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者不得采购。

(三)严格落实特殊食品销售要求。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分别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分别设立提示牌,相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销售保健食品的,还应注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采购或销售特殊食品,应当核对其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不得销售。

(四)定期检查清理销售贮存的食品。销售者应当定期对销售贮存的食品进行清理检查,及时下架过期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感官性状异常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保障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

(五)及时下架不合格食品。销售者发现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自动售货设备或无人售货商店等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或以通知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在经营范围内主动召回或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及时下架退市和召回不合格的食品,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如实记录下架退市、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并按规定保存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六)定期维护设施设备。食品自动售货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自动化、无人化新业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定期对食品售货设备或无人售货商店等场所相关设备进行维护,该清洗消毒的要及时清洗消毒,该校验的要及时校验,该更换的要及时更换,确保用于销售的设施设备干净整洁、无毒无害,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

(七)设备及库房调整报备。食品自动售货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自动化、无人化新业态销售者,新增、变更、取消食品自动售货设备或库房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将新增、变更、取消食品自动售货设备后的情况及库房变化情况向许可或备案机关报备许可或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将设备或库房变化情况函告自动售货设备放置地或库房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一)明确监管要求。对利用自动售货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自动化、无人化新业态销售普通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按照食品销售监管要求实施监管;对利用自动售货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自动化、无人化新业态销售特殊食品(预包装食品)的销售者,按照特殊食品销售监管要求实施监管。

(二)对销售者的监督检查。对利用自动售货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自动化、无人化新业态实施食品经营许可或食品经营备案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销售者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以食品进货查验和进货记录制度为重点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公示要求,主动加强信息公示管理,进一步规范自身食品销售行为。按照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对食品销售者实施风险等级评定;按照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检查要求,对销售者实行表单式、全项目、频次化检查,及时公开监督检查结果;适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强化监督抽检后处置;针对存在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治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要求,依法对销售者实施信用监管;妥善处置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处置情况及时回复投诉举报人;持续保持高压严管态势,依法查处食品销售违法行为;指导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开展食品安全行业自律,自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对自动设备放置点及库房的监督检查。食品自动售货设备放置地及库房所在地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对辖区内摆放的食品自动售货设备及库房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自动售货设备时,重点检查销售者是否在食品自动售货设备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联系电话、12315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对检查中发现销售行为不规范的,立即拨打设备公示的电话,督促销售者立即整改,无法联系的,及时将检查情况函告许可或备案地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或通知设备放置地场所所属单位或机构,督促销售者抓好整改落实。检查库房时,重点检查库房是否符合食品贮存条件,是否按照保障食品质量安全要求贮存食品,对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责令库房管理人员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及时将检查及整改情况函告许可或备案机关依法查处。

五、强化信息沟通

各局应当及时总结改革事项推进中好的经验与做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市局食品经营处、特殊食品处。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