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食品药品>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B4657XW/2026-0005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24 [ 发布日期 ] 2026-02-2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B4657XW/2026-0005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2-24
[ 成文日期 ] 2026-02-24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6生产经营单位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吴永保生产经营的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113日,重庆市质量计量检测研究院抽样人员对吴永保生产经营的白酒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三氯蔗糖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215日。

(二)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于20251127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了不合格食品问题排查和原因分析。经排查分析,导致上述食品不合格的原因为:生产者在白酒生产后装入残留量未清洗彻底的缸中导致白酒的三氯蔗糖残留量项目检验不合格。

(三)整改复查情况。当事人已于20251226日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1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复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就销售不合格白酒问题,采取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停止经营不合格白酒等措施,已消除相关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白酒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已扣押的不合格高粱白酒99.26kg2.没收违法所得60元;3.罚款3000元。

二、重庆市第一一五中学校经营的白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1111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堂待使用的白芹菜进行监督抽检。20251126日,承检机构出具了该批次食品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白芹菜购进日期为:20251111日。

(二)原因排查情况。2025121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了问题排查和原因分析。经排查,不合格原因为:1.采购环节只查看了该批次白芹菜的新鲜程度,没有进一步开展检测;2.疑似生产环节带入,销售环节不涉及。

(三)整改复查情况。当事人已于202629日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29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复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加强对食品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始自查;当事人建立有进货查验制度并执行。落实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查验记录等措施,已消除相关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对重庆市第一一五中学校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白芹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于处罚。

三、潘小利销售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1125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龙眼进行监督抽检。20251215日承检机构出具了该批次食品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1124

(二)原因排查情况。20251215,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了问题排查和原因分析。经排查,不合格原因为:1.采购环节只查看了该批次龙眼的新鲜程度,没有进一步开展检测;2.疑似生产环节带入,销售环节不涉及。

(三)整改复查情况。当事人已于2026129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130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复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加强对食品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始自查;当事人建立有进货查验制度并执行。落实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查验记录等措施,已消除相关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对潘小利销售的龙眼中的二氧化硫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于处罚。

四、万盛经开区元先水果店经营的桂圆(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1125日,我局对万盛经开区元先水果店经营的桂圆(龙眼)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1123

(二)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于20251216日收到桂圆(龙眼)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了不合格食品问题排查和原因分析。经排查分析,导致上述食品不合格的原因为:生产者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过量添加二氧化硫用来防腐保险,延长其保质期,减少运输损耗,同时使其色泽看起来更好更新鲜,导致产品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检验不合格。

(三)整改复查情况。当事人已于2026112日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123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复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就存在的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桂圆(龙眼)不合格问题,落实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更换供货商等措施,已消除相关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桂圆(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2.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按规定索要并留存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文件及产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确保采购的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规3.建立并规范进销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台账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4.制定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的制度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五、罗丽使用的杯子(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1125日,我局协同第三方抽检人员对罗丽经营的餐饮店使用的杯子(复用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消毒日期:20251125日。

(二)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于20251219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了不合格餐饮具问题排查和原因分析。经排查分析,导致杯子检验不合格的原因为:1.清洗次数少;2.未用流动水清洗。

(三)整改复查情况。当事人已于20251220日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20251225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122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复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就存在的杯子(复用餐饮具)不合格问题,落实了加强清洗消毒措施,已消除相关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使用的杯子(复用餐饮具)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警告。

六、万盛经开区苗诗姐餐饮馆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杯子(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1125日,我局对杨银芬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杯子(复用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碗(复用餐饮具)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杯子(复用餐饮具)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消毒日期:20251125日。

(二)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于20251219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了不合格餐饮具问题排查和原因分析。经排查分析,导致导致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为:当事人对卫生要求认识不到位,清洗次数不足;导致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为:本人对卫生要求认识不到位,消毒时间不足。

(三)整改复查情况。当事人已于20251219日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1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复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发现感官异常的餐饮具,当事人对餐饮具按要求进行了消毒。

(四)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杯子(复用餐饮具)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警告。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202622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