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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B4657XW/2025-0010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26 [ 发布日期 ] 2025-05-2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B4657XW/2025-0010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26
[ 成文日期 ] 2025-05-26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5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家经营企业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万盛店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万盛店经营的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2月7日。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据调查,当事人该批次不合格龙眼从重庆百渝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后,摆放在销售区进行销售,无法查明不合格原因。我局执法人员指导当事人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建立并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对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万盛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教育内容如下:加强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二、万盛经开区鑫兰鲜果商行经营的桂圆

(一)抽检基本情况。万盛经开区鑫兰鲜果商行经营的桂圆,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2月7日。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据调查,当事人该批次不合格桂圆从观景湾水果批发市场的个体经营户金秀处购进后,摆放在销售区进行销售,无法查明不合格原因。我局执法人员指导当事人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建立并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万盛经开区鑫兰鲜果商行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桂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一、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二、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素养,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三、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举一反三,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潘永源经营的桂圆

(一)抽检基本情况。潘永源经营的桂圆,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2月7日。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据调查,据调查,当事人该批次不合格桂圆从花溪区榴三宝果品经营部购进后,摆放在销售区进行销售,无法查明不合格原因。我局执法人员指导当事人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建立并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潘永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制定并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四、万盛经开区满意百货超市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万盛经开区满意百货超市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2月7日。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据调查,当事人该批次不合格龙眼从万盛水果批发市场的金秀处购进,放置于店内进行销售。经查,初步判断该批次龙眼中二氧化硫超标属于保鲜处理不当,在运输、搬运、储存等环境中防护不当。我局执法人员指导当事人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建立并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万盛经开区满意百货超市店(个体工商户)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龙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指导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主体责任意识。

五、万盛经开区怡佳百货经营部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万盛经开区怡佳百货经营部经营的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2月7日。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据调查,当事人该批次不合格龙眼从彭州市濛阳镇渝佳果业经营部购进,放置于店内进行销售。经查,初步判断该批次龙眼中二氧化硫超标属于保鲜处理不当,在运输、搬运、储存等环境中防护不当。我局执法人员指导当事人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建立并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万盛经开区怡佳百货经营部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龙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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