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B4657XW/2025-0010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5-26 | [ 发布日期 ] | 2025-05-26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B4657XW/2025-0010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5-26 |
[ 成文日期 ] | 2025-05-26 |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5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万盛店经营的龙眼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及《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其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批次龙眼已于检查前全部处理完毕,没有库存。
(二)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不合格龙眼是当事人于2025年2月7日从重庆百渝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因当事人未保留消费者信息,无法联系购买者进行召回。我局于2025年3月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及时向我局报告风险控证情况,积极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二、万盛经开区鑫兰鲜果商行经营的桂圆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及《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其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批次桂圆已于检查前全部处理完毕,没有库存。
(二)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不合格桂圆是当事人于2025年2月7日从观景湾水果批发市场的个体经营户金秀处购进,因当事人无销售记录,无法联系购买者进行召回。我局于2025年3月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及时向我局报告风险控证情况,积极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我局已将相关线索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通报。
三、潘永源经营的桂圆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及《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其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批次桂圆已于检查前全部处理完毕,没有库存。
(二)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不合格桂圆是当事人于2025年2月7日从花溪区榴三宝果品经营部购进,因当事人无销售记录,无法联系购买者进行召回。我局于2025年3月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及时向我局报告风险控证情况,积极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我局已将相关线索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通报。
四、万盛经开区满意百货超市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龙眼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5年2月27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其在申请复检、提出异议的权利、途径和法定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复检申请、提出异议。
(二)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被抽检的龙眼于2025年2月7日从万盛水果批发市场的金秀处购进,该批次龙眼已于检查前全部销售、处理完毕,没有库存。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未记录购买者信息,无法联系购买者进行召回。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于2025年3月6日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了风险控制、不合格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该局执法人员同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复查验收,当事人已采取相应措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强化食品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五、万盛经开区怡佳百货经营部经营的龙眼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5年2月27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其在申请复检、提出异议的权利、途径和法定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复检申请、提出异议。
(二)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被抽检的龙眼于2025年2月7日从彭州市濛阳镇渝佳果业经营部购进,该批次龙眼已于检查前全部销售、处理完毕,没有库存。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未记录购买者信息,无法联系购买者进行召回。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于2025年3月6日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了风险控制、不合格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该局执法人员同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复查验收,当事人已采取相应措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强化食品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六、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