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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B4657XW/2024-0018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14 [ 发布日期 ] 2024-09-14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1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0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2家经营单位1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万盛区客满餐饮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万盛区客满餐饮店(经营地址:重庆市万盛区松林路24-1-1号)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消毒日期:2024年7月8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不合格餐具为当事人自行消毒后重复使用,当事人向顾客提供餐具时不收取费用,也未对外销售,故无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无召回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30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指导当事人建立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确保清洗消毒质量。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二、万盛经开区佳藕养生汤餐馆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万盛经开区佳藕养生汤餐馆(经营地址:重庆市万盛区松林路24号1-13号)的碗(复用餐饮具),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消毒日期:2024年7月8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不合格餐具为当事人自行消毒后重复使用,当事人向顾客提供餐具时不收取费用,也未对外销售,故无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无召回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30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指导当事人建立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确保清洗消毒质量。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三、万盛经开区小霍面馆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万盛经开区小霍面馆(经营地址:重庆市万盛区松林路21-1-6附2号)的碗(复用餐饮具),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消毒日期:2024年7月8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不合格餐具为当事人自行消毒后重复使用,当事人向顾客提供餐具时不收取费用,也未对外销售,故无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无召回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30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指导当事人建立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确保清洗消毒质量。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四、万盛区膳全豆花馆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万盛区膳全豆花馆(经营地址:重庆市万盛区松林路20号附1-1-9号)的碗(复用餐饮具),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消毒日期:2024年7月8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不合格餐具为当事人自行消毒后重复使用,当事人向顾客提供餐具时不收取费用,也未对外销售,故无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无召回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9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指导当事人建立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确保清洗消毒质量。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五、万盛经开区鸿源家常菜馆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万盛经开区鸿源家常菜馆(经营地址:重庆市万盛区松林路19号1-8号)的碗(复用餐饮具),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消毒日期:2024年7月8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不合格餐具为当事人自行消毒后重复使用,当事人向顾客提供餐具时不收取费用,也未对外销售,故无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无召回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9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指导当事人建立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确保清洗消毒质量。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六、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霍胖豆花馆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霍胖豆花馆(经营地址:重庆市万盛区松林路22号附1号)的碗(复用餐饮具),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消毒日期:2024年7月8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不合格餐具为当事人自行消毒后重复使用,当事人向顾客提供餐具时不收取费用,也未对外销售,故无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无召回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指导当事人建立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确保清洗消毒质量。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七、万盛经开区老成记忆川菜馆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万盛经开区老成记忆川菜馆(经营地址:重庆市万盛区松林路22号附1号一层1、2、3、4号)的碗(复用餐饮具),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消毒日期:2024年7月8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不合格餐具为当事人自行消毒后重复使用,当事人向顾客提供餐具时不收取费用,也未对外销售,故无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无召回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指导当事人建立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确保清洗消毒质量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八、万盛经开区兵厨火锅串串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万盛经开区兵厨火锅串串店(经营地址:重庆市万盛区松林路22号附1号一层5、6号门面)的碗(复用餐饮具),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消毒日期:2024年7月8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不合格餐具为当事人自行消毒后重复使用,当事人向顾客提供餐具时不收取费用,也未对外销售,故无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无召回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指导当事人建立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确保清洗消毒质量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九、胡恒银餐馆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胡恒银餐馆(经营地址:重庆市万盛区松林路22号附1号)的碗(复用餐饮具),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消毒日期:2024年7月8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不合格餐具为当事人自行消毒后重复使用,当事人向顾客提供餐具时不收取费用,也未对外销售,故无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无召回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5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指导当事人建立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确保清洗消毒质量。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十、万盛经开区小烈老火锅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万盛经开区小烈老火锅店(经营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盛街道松林路21号1-5号)的碗(复用餐饮具),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消毒日期:2024年7月8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不合格餐具为当事人自行消毒后重复使用,当事人向顾客提供餐具时不收取费用,也未对外销售,故无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无召回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5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指导当事人建立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确保清洗消毒质量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十一、万盛经开区刘妹子串串香火锅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万盛经开区刘妹子串串香火锅店(经营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盛街道万东北路61号附4号)的碗(复用餐饮具),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消毒日期:2024年7月8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不合格餐具为当事人自行消毒后重复使用,当事人向顾客提供餐具时不收取费用,也未对外销售,故无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无召回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5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指导当事人建立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确保清洗消毒质量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十二、万盛经开区惠多副食超市经营的无筋豆(菜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万盛经开区惠多副食超市经营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镇田坝街59无筋豆(菜豆),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526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批次无筋豆(菜豆)已于检查前全部销售、处理完毕,没有库存。经查,当事人没有收取产品检验报告、进货票据和厂家资质等,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更换产品供货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于2024年9月10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9.76元;

2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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