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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B4657XW/2022-0001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当事人余相芳(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盛街道红枫综合市场A栋底楼鲜肉区159-162号)销售的豆芽,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9月15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1日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没有异议。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批次豆芽已于抽检当日全部抽检带走,没有库存,无法召回。我局于2021年11月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指导该单位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完善产品质量管控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执法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本案中涉案财物数量、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我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应当按照《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进行责令改正。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减轻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20元;2. 罚款1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减轻处罚: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20元;

3. 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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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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