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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B4657XW/2021-0042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B4657XW/2021-0042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 成文日期 ] 2021-12-16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27号)

    在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当事人吴识杰经营的食材牛蛙,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8月8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24日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批次牛蛙抽样基数16kg,抽样数量2.05kg,剩余13.95kg已做成蛙类菜品销售完毕。我局于2021年9月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指导该单位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完善产品质量管控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执法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本案中涉案财物数量、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少,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七项“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52.94元;

2、罚款2500元。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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