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关于餐饮 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提示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区市场监管局就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提示如下: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餐饮服务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将食品添加剂管理情况作为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重要内容。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规定,制定并实施食品添加剂采购控制要求,采购依法取得资质的供货者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采购时按规定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GB 31654-2021规定,设专柜(位)贮存食品添加剂,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并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分开存放。按照先进、先出、先用的原则,使用食品添加剂。存在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GB2760-2014有最大使用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应当采用称量等方式定量使用。使用GB2760-2014规定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品种以外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当记录食品名称、食品数量、加工时间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量、使用人等信息。用容器盛放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期限,并保留食品添加剂原包装。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应当避免受到污染。
五、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应当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在食品安全公示信息栏和“重庆市阳光食品”APP上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应当完整准确。
对违反有关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