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黄金经营行为提醒告诫书
黄金经营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黄金经营者市场价格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维护销售、加工黄金和提供相关服务的良好市场秩序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二、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量囤积,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
三、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四、鼓励经营者将“一口价”黄金和克重黄金分区摆放销售,并明确标示“一口价”黄金销售区域,同时主动告知商品克重、置换限制条件等信息,提高商品信息透明度。
五、各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须经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张贴检定合格标识,不得涂改和模糊标识,不使用装有作弊装置的计量器具,不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不利用“鬼秤”缺斤少两。
六、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情况。
七、销售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八、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九、各经营者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恪守商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工作力度,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电话举报。
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