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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元旦、春节期间市场经营行为提醒告诫书

日期:2023-12-27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4年元旦、春节将至,相应市场又将迎来阶段性消费高峰,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就规范我区市场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依法诚信经营

     各经营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原则,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明码标价和规范收费行为

      各经营者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目,做到“一品一签”、“一货一签”,价格变动及时调整;各节日礼品、高端酒水等生产、销售经营者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防止“天价酒水”等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先消费后结算的服务项目,应先行告知,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提请消费者予以确认。

各餐饮、住宿、旅游、交通、泊车等行业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价格政策规定,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优惠政策,杜绝“园中园、票中票”行为,市场调节价要合理用好法律赋予的自主定价权限,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服务)价格;各客运公司、出租汽车公司、车站等,应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认真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规范促销行为

     各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识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各商场、电商平台经营者开展促销的,应当制定相应方案,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向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示促销行为注意事项。通过电商平台等渠道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定商品和服务订单生效后单方面无故取消订单或者擅自提高价格;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不得在事后收取未标明的任何费用。

四、禁止价格欺诈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加强行业自律

     各相关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恪守诚信经营原则,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类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维护市场秩序稳定。请各经营者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做好保供稳价工作。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市场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票据凭证等证据资料,并拨打“12315”“1234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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