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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反垄断法护航全国统一大市场”宣传活动知识一问一答

日期:2023-07-28


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十五周年暨修订一周年之际,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反垄断法护航全国统一大市场”宣传活动,旨在普及反垄断法法律常识,增强全社会公平竞争意识,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实施,进一步提高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优化我区营商环境,从而构建更为公平合理、创新发展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一、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法律、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两类行为,一是经营者的经济性垄断行为,二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垄断行为包括哪些类型?

《反垄断法》所指的垄断行为包括三种行为,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除《反垄断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上述三种行为。

四、什么是垄断协议?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行为?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相互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协议行为:一是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是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是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是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是联合抵制交易。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一般不具有竞争关系)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主要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协议。

五、企业违反反垄断相关规定的后果及责任是什么?

企业如果发生违反反垄断相关规定被处罚的情况,不仅会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也会损害企业形象。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大幅充实法律责任体系,将垄断责任的主体扩张至个人,加大了罚款的金额,引入了加重赔偿制度、信用记录制度并明确了需承担的刑事责任。

六、2022年8月1实施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有何意义?

本次修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正式实施以来的首个修正案,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

七、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有哪些亮点?

1. 显著加大企业/个人违法成本,另需考察实施行政处罚的溯及力。

2. 将反垄断处罚纳入信用记录,影响企业信誉。

3. 进一步澄清反垄断在平台经济等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

4. 明文禁止“轴辐合谋”等组织、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

5. 明确纵向垄断协议可适用“安全港”规则,并以反竞争效果为构成要件。

6. 新增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和停钟制度,加强国计民生领域监管。

7. 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新增对垄断行为的公益诉讼制度。

8. 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全面规范政府行为。

八、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对企业业务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有哪些?

1. 积极自查、整改相关涉嫌垄断行为。

2. 关注经营者集中合规,避免交易“抢跑”。

3. 关注对于企业有利的新规则,在相关案件中争取权益。

4. 积极应对反垄断诉讼。

5. 关注反垄断及企业整体合规,不断提升企业合规水平。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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