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万盛经开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5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万盛经开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完善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结合我区机构设置、部门整合实际,经管委会同意,特修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不断完善制度规则、健全审查机制、强化考核监督、提升审查能力;不断强化制度刚性约束,进一步增强制度的权威和效能。促进我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三)科学谋划,分步实施。
坚持从实际出发,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规划,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
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权威和效能。积极落实公平竞争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明确举报反映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问题的处理程序和回应机制。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公平竞争审查
(一)审查范围。
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政策制定机关(以下统称各镇街和各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应当严格对照审查制度实施方案中的审查标准及例外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主体。
1.以管委会或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或管委会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
3.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名义出台的现行政策,由政策发布机关负责审查。
(三)审查方式。
1.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予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2.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政策措施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3.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四)审查标准。
各镇街和各部门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
1.修订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附件1)。按照上级要求调整联席会议成员,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管委会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党工委政法办、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商务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积极对接相关市级部门有关工作,指导推进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培训,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断完善;督促指导全区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进制度不断完善。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牵头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负责重大政策措施的会审工作。
2.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规范(附件2)。拟以管委会或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在履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的基础上,认为政策措施中涉及公平竞争的内容还存在复杂疑难问题、有必要进一步进行审查的,可以提请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会审。
3.建立部门内部审查机制(附件3)。各成员单位要把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落实审查职责分工、审查人员配备等相关要求,切实保障自我审查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4.建立举报受理回应机制(附件4)。积极落实公平竞争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要求,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明确举报反映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问题的处理程序和回应机制,进一步提升制度权威和效能。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市场监管局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
(二)分步组织实施。
按照“谁制定、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时,遵循先审查增量、再有序清理存量的工作程序,制定详细工作方案。
1.有效控制增量。以管委会或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或者管委会指定的相关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管委会审议。各镇街和各部门制定出台的政策文件,由各镇街、各部门自行负责公平竞争审查;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各镇街、各部门每个季度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增量审查情况(填写附件5)。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起草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会同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2.有序清理存量。对照审查制度实施方案中的审查标准及例外规定,对本年度制定的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填写附件5)。以管委会或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出台的现行政策,由区级实施机关负责清理,提出废止、修改建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审查后报管委会审定;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驻经开区有关单位名义出台的现行政策,由政策发布机关负责清理。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每年组织对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开展清理和抽查。
(三)定期开展评估。
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文件,各镇街和各部门应当就其是否存在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应逐年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培训。各单位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平竞争审查政策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和审查业务水平。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培育竞争文化,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二)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机制》(附件4)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市场监管局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意见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强化监督和问责机制。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联系人:市场监管局双反科,电话:48356079,邮箱:303829047@qq.com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
2.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规范
3.公平竞争审查部门内部审查机制
4.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机制
5.公平竞争审查文件清理目录
附件1
万盛经开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
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严格对照《实施细则》要求,切实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推进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推进我区机构改革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特修订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导和管委会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进实施进行指导督查,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各镇街和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各镇街和各部门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三)研究拟定我区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工作措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审查程序,推动工作不断完善。
(四)完成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每年组织对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开展清理和抽查。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管委会办公室、党工委政法办、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局、经济信息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规划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农林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应急局、投资促进中心、国资管理中心、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24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实行召集人制度,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管委会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党工委政法办、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商务局分管负责同志作为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实行继任制,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其继任人自然接任相应职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
(二)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并抄报管委会办公室。重大事项要及时逐级上报。
(三)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会审规范。形成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进一步完善审查规则,优化审查方式。拟以管委会或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在履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的基础上,认为政策措施中涉及公平竞争的内容还存在复杂疑难问题、有必要进一步进行审查的,可以提请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会审。
四、工作要求
市场监管局要会同管委会办公室、党工委政法办、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商务局等部门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对推进公平竞争工作不力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单位,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附件2
万盛经开区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规范
一、会审范围
拟以管委会或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在履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的基础上,认为政策措施中涉及公平竞争的内容还存在复杂疑难问题、有必要进一步进行审查的,可以提请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会审。
二、会审程序
(一)提请会审。会审实行自愿原则,会审程序依申请启动。起草部门申请会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会审的申请函;
2.代管委会或管委会办公室起草的政策措施文稿;
3.起草部门自我审查意见,即填写完整的《公平竞争审查表》;
4.起草说明(含难以把握的复杂疑难问题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措施依据等。
(二)组织会审。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开展会审:
1.组织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等专业力量,会同起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审查;
2.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审查。
(三)回复意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会审情况,形成会审意见建议。会审工作原则上在收到会审申请函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形较为复杂、不能按时回复的可适当延长时限,并向起草部门说明原因。
三、成果运用
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是联席会议办公室为政策措施起草部门提供协助审查的一种工作方式,回复的会审意见建议供起草部门参考。起草部门作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相关措施
(一)建立会审工作台账,及时登记会审申请,记录会审办理情况,形成会审意见建议并存档。
(二)强化共性问题研究,梳理分析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典型问题、具体表现和认定标准,增强审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升审查工作水平。
附件2之附件:XX单位关于申请对《XXX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会审的函(参考模板)
附件2之附件
XX单位关于申请对《XXX文件》
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会审的函
(参考模板)
万盛经开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XXX工作安排,我单位牵头起草了《XXX文件》,拟以管委会或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起草过程中,我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进行了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并征求了利害关系人(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法律顾问意见。因本单位认为政策措施中涉及公平竞争的内容还存在复杂疑难问题、有必要进一步进行审查,现申请万盛经开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会审。
附件:2-1.1 XXX
2-1.2 XXX
2-1.3 XXX
XX单位
XX年XX月XX日
(联系人及电话:XXX)
附件3
万盛经开区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机制
(参考模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确保本单位或本部门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现建立本单位或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机制如下:
一、执行“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本单位或本部门相关机构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进行公平竞争初步审查。在起草过程中应严格对照《实施细则》明确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初步结论。
二、本单位或本部门相关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经初步审查后,提交内部法制审查机构审查。内部法制审查机构根据《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以及《实施细则》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得提交本单位或本部门党委(组)会审定。
三、经过审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征求意见。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由制定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请本本单位或本部门各责任机构高度重视,深入学习相关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附件3之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3之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附件3之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
|
年 月 日 | ||||
政策措施名称 |
| ||||
涉及行业领域 |
| ||||
性质 |
规范文件 | ||||
起草 机构 |
名称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审查 机构 |
名称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 |
(可附相关报告) | ||||
审查 结论 |
(可附相关报告) | ||||
适用例外规定 |
是 |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盖章: |
附件4
万盛经开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机制
一、工作流程及职责分工
以“谁制定、谁受理”“谁制定、谁回应”和“公正、公开、便民”为原则,建立万盛经开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机制,提升内外监督作用力,充分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一)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万盛经开区行政区域内各镇街和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情形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渠道。
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当接收电话热线、群众来信来访、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等渠道有关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
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举报,应及时分送相应的政策制定机关。举报内容与本单位工作职责不相符的,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置单位举报。无法找到举报人的,由接收人转给有权处置单位。
受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匿名、假名、无联系方式、无事实证据的举报可以不受理。
(三)受理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由政策制定机关受理相关举报,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各镇街和各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受理;以管委会或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出台的,由起草部门或者管委会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受理。上级单位收到对下属单位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举报,可以转由下属受理,并监督其落实。
单位和个人举报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接收,交市场监管局处理。
(四)受理流程。
1.汇总登记。通过举报渠道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举报材料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登记。
2.分类办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举报情况进行初判,认为可能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情形的,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以《举报信息登记表》形式(附件4之附件)告知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办理。
(五)举报的处理。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重庆市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引入第三方评估。
1.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及时补审。
2.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3.属于例外规定的,应当向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六)处置回应。
按照“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并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
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的举报,受理单位应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二、执行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单位要持续深化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建立“高标准市场体系”为目标,破除惯性思维,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地见效。
(二)提高审查质量。凡是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务必按相关要求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留存书面审查结论。
附件4之附件:万盛经开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信息登记表
附件4之附件
万盛经开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信息登记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信息来源 |
| ||
举报内容 |
| ||
相关文件名称 |
| ||
相关文件性质 |
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 ||
反垄断科 初判意见 |
| ||
初判依据 | |||
一、应审未审 |
是 |
否 | |
|
| ||
二、审查标准 | |||
(一)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 |
否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
| |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
| |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
| |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
| |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
|
| |
(二)违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
是 |
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
|
| |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
|
| |
3.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
| |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
| |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
| |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 |
否 |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
| |
2.将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
| |
3.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
| |
4.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
|
| |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 |
否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
| |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
|
| |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
| |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
|
| |
五、违反兜底条款 |
是 |
否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
| |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
|
附件5
公平竞争审查文件清理目录
报送单位(盖章): 联系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文件名称 |
类别 |
发布 机关 |
文号 |
发布 时间 |
具体修改内容 |
违反审查标准种类 |
适用例外规定的条款及理由 |
处理意见建议 |
完成 时间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类别指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2.具体修改内容是指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有关内容。3.违反审查标准种类是指违反审查标准四类中的哪一类第几项。4.以管委会或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处理意见建议一栏填写“建议修改”或“建议废止”,完成时间一栏不填写。5.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名义出台的政策,处理意见建议一栏填写已修改或已废止,并填写完成时间。6.区级部门填写时将管委会或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排在部门名义出台政策之前。
抄送:党工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5日印发
— 24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全国市场监管系统
重庆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重庆市场监管新浪微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版权所有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办 联系电话:(023)63845789
ICP备案:渝ICP备19000793号-2 国际联网备案: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6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