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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黄金首饰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日期:2024-06-24

各黄金首饰经营者:

为规范黄金首饰经营行为,防止宣传不实、价格不透明、计量不标准等不规范经营现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向各黄金首饰经营者发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要充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向消费者推荐销售黄金饰品时,应主动向消费者指出说明其购买的是何种黄金,详细说明“一口价”黄金与“按克计价”黄金的区别,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就消费者提出的关于商品克重、计价方式、换购政策等信息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全面的答复,对消费者可能存在误解和需要注意的地方及时提醒与告知。

二、要按规定规范明码标价行为。在日常经营中要严格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经营原则,按规定对商品进行明码标价,标示商品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不得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对消费者履行主动告知义务,明确告知消费者“一口价”黄金的计价方式、克重、换购政策等,要主动对“一口价”黄金和“按克计价”黄金进行分开陈列或以显著方式区分。

三、要规范使用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经营用称重计量器具(如电子天平)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须按程序申请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交易金饰品时,每件不超过100g的金饰品,负偏差不得超过0.01g,金银饰品的经营者应当配备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负偏差的计量器具。

四、违规经营者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经营者不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完整真实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2、经营者未规范明码标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者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4、经营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过规定的负偏差值,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违反《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之日起,各黄金首饰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规范经营行为。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对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重的经营者,经提醒告诫仍拒不改正的,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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