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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13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13 [ 发布日期 ] 2025-05-13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13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13
[ 成文日期 ] 2025-05-13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9号提案的复函

                                        A

                                        公开



黄洲委员

提出的《关于治理法律咨询公司乱象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到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现状及监管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四点建议,有很强针对性,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法律咨询服务市场秩序、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和人民群众满意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将在实际工作中加以采纳。

一、关于完善监管体系事项

(一)1989年,司法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司发办字〔1989117号),明确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2004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等385项行政审批项目;同年,司法部印发《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第117),明确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司发办字〔1989117号、司发〔1990095和司发通〔1992062三件规范性文件,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目前司法部尚未会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做出新的规定。

(二)201996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明确规定:“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2021519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再次明确规定:“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上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已明确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及违法行为的具体罚则。

二、关于加强监管力度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已明确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及违法行为的具体罚则。故此,对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管责任已明确属于司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联合执法检查中,主要是配合司法部门,对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建立并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统筹协调司法部门对我区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效能,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202535日,区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整治法律咨询公司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对辖区经营范围中包含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字样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开展法律咨询公司乱象专项整治,通过集中整治,严厉打击法律咨询公司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经营意识,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环境。

2025411日,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司法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法律咨询服务市场主体开展专项检查。执法人员重点针对经营资质、宣传行为、业务范围等方面开展核查。检查内容包括市场主体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与实际经营是否一致;广告宣传中是否存在虚假承诺、夸大功效等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以及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违规从事诉讼代理等行为。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其进行政约谈,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经营。此次联合检查不仅是对当前法律咨询市场乱象的一次集中整治,更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一步。未来,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定期开展检查行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三、关于推动行业自律事项

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三定职责,我局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认真做好监管工作,进一步促进行业自律。

(一)以企业信息公示为抓手,推动信用体系建设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政府部门涉及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企业信息,充分发挥其“一网归集、多方使用”的重要作用,实现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更好地满足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积累信用、社会公众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政府部门实施信用监管的需要。同时,坚持“公示即监管”的理念,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建立通报等方式,积极督促指导各类法律咨询类公司自主填报企业年报,及时将企业即时信息、各类抽查及处罚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让社会公众可以全方位了解企业的信用及经营状况,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二)以信用惩戒为约束,构建联合惩戒机制,促进企业自律

对投诉举报核查、双随机抽查检查等监管方式发现的违法失信企业,严格落实信用监管制度,实施信用惩戒,依法依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进行公示。同时加强各部门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失信企业在招投标、融资贷款、评比评先时将受到限制或者禁入,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机制。

(三)以重点、热点问题为导向,强化广告联合治理

市场监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虚假违法广告跨部门协同整治和监管工作,结合广告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新需求,对公益诉讼广告、校外培训广告、各类户外广告加强监管,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对违规广告形成监管合力。下一步我局将重点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加大监测和监管执法力度,推动行业自律,维护公平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四、关于建立投诉举报机制事项

2025年3月10日,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司法局在官网上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律咨询服务类市场主体的提醒告诫函》,对辖区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进行提醒告诫,发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下一步,我局将联合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加强宣传引导,对社会公众加大宣传力度,广泛运用基层法律服务站点、报刊、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办事大厅、登记注册场所显示屏等平台阵地,普及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在资质要求、业务边界等方面的区别,指导群众、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更好选择法律服务,引导群众选择正规合法的法律服务机构,提醒广大群众警惕、举报假冒律师和法律咨询机构非法从事依法须经许可法律服务业务的违法行为。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价格违法行为等的监督执法工作,依法有效净化法律咨询服务市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二是加强横向部门间的协调联动,联合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监管工作,不断促进法律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法治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是积极做好意见反馈沟通工作,对于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立法层面加强监管等建议,我局将把目前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的意见建议向上级部门反馈,积极助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管理规范。

此复函已经党组书记、局长邱建军同志审签,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回执进行评价,以便我们改进工作。

(联系人:向茂娟,联系电话:023-44576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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