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4-0010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政协提案办理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5-11 | [ 发布日期 ] | 2024-05-11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40号提案的复函
周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校园周边商店物品监管力度的建议》(第240号)收悉,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将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强化宣传,增强经营主体责任意识
商家向学生销售不利于身心健康的食品、玩具,既表现出经营者主体责任的落实和政策了解的缺失。结合此次建议,我局及时开展了相关宣传培训。在3月17日上午,组织45户校园周边经营者召开了重点商品销售宣传培训会。重点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等关于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的要求,以及《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责任关于产品质量的规定、强制认证的规定;随后,基层所的执法人员还上门向未参会的经营者宣传相关政策,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通过宣传培训,校园周边的经营者对酒类产品、玩具等的销售规定有了更全面地了解,清晰明白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未通过强制认证认可玩具的危害及法律后果,从思想上树立主体责任意识。
二、突出重点,全面规范销售行为
校园及周边物品销售涉及群体特殊、人数众多,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关注焦点。近日,区局又一次集中开展了校园及周边物品销售专项检查。此次检查,以校园周边200米范围的销售单位为重点对象,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各镇(街)辖区学校分布实际,确定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了一次拉网式检查。禁止经营无相关合格证明、不符合强制性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身心健康的物品。经排查,我区校园周边暂未发现生产、销售酒类产品的情况,有部分销售“萝卜刀”、合金刀具的经营主体,经过宣传后,已主动下架了相关产品。截至目前,已出动执法人员50余人次,检查市场主体80余家,暂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三、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通过与教育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普法宣传,引导未成年人知法懂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增强未成年人自觉识别、抵制烟酒、“三无”产品、“无底线营销”物品等的能力。联合区教委、区公安局、区电视台等,开展辖区内校园周边重点商品检查,对诱导吸烟、色情、暴力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食品、玩具、图片等及时下架清理。通过联合执法,充分发挥了综合执法优势,对违法违规经营者形成有力震慑,共同营造了健康向上的社会文化环境。
四、立足长效,强化监督管理
校园及周边物品销售风险大,监管要求高,我局将所有销售者的风险等级定为最高级D级,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一是夯实基层监管力量,全面落实辖区网格管理、层级负责,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有效推进日常监督检查进度。二是完善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主体基础信息,做到主体清,情况明。明确重点,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隐患的日常监管工作。三是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法》等规范性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对相关物品销售主体落实主体责任义务提出要求、明确责任,明晰合法合规经营的界线,督促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不得销售“三无”产品,标签标识不完整、不准确,警示说明缺失或年龄标识不合理等问题产品,自觉守法经营。四是严格执法,对一般的风险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并督促落实。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感谢您的关心,恳请继续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此答复函已经邱建军局长审签。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回执进行评价,以便我们改进工作。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
(联系人:谢娟,联系电话:44585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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