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6-00143 | [ 发文字号 ] | 渝潼南市监企不撤〔2026〕001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09 | [ 发布日期 ] | 2026-06-09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6-00143 |
| [ 发文字号 ] | 渝潼南市监企不撤〔2026〕001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6-09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09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决定书
被许可人:重庆黎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613J3KXC
住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建设路324号8幢2层35号
法定代表人:魏慧琳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人魏慧琳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信息被冒用办理重庆黎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20年8月18日设立登记,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要求撤销此次注册登记,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查阅登记档案、立案调查、依法询问当事人、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听证权利告知等相关执法程序。
我局认为:重庆黎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魏慧琳身份信息材料为其有效身份证,魏慧琳通过“渝快办”人脸实名认证,其身份证未有遗失与补办记录,截至目前也未向本局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信息被冒用的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注册登记档案(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等),证明当事人原主体信息。
第二组证据:《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渝潼南市监协查﹝2026﹞11001号)、《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渝潼南市监协查﹝2026﹞11002号)、《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潼南区税务局关于重庆黎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复函》、执法人员与委托代理人苏欣的通话记录录音、对魏慧琳的《询问笔录》、《查询登记注册身份验证信息申请表》,证明魏慧琳通过重庆黎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人脸实名认证、开通税务账号实名认证以及知晓重庆黎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重庆黎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正在被执行案件。
2026年5月31日,本局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拟不予撤销重庆黎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魏慧琳主张其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重庆黎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一事与事实不符。重庆黎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行为。本局决定:不予撤销重庆黎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设立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不予撤销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