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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6-0013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01 [ 发布日期 ] 2026-06-01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6-0013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01
[ 成文日期 ] 2026-06-01

“保护商业秘密  护航产业发展” 第四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专题宣传

商业秘密保护小百科问答

问:商业秘密是什么?

答: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问:商业秘密跟我们有关系吗?

答:不仅仅是“高大上”的机构才有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就在我们身边。只要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并且不仅是商业秘密的持有人,被许可使用人也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

问:商业秘密有什么特点?

答:商业秘密的特点有三个:

1)非公知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2)价值性:具有(包括潜在的)商业价值;

3)保密措施:权利人采取了相关保护措施。

问:如何理解“不为公众所知悉”?

答:“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商业信息必须处于秘密状态,具体表现为不被所属行业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者轻易获取。但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合法知悉该信息,并不影响其“秘密性”。

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则该信息丧失秘密性:

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问:如何理解“具有商业价值”?

答: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的或将来的使用,能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商业价值的判定应当综合考量权利人和与其相关的竞争主体。例如,权利人在研发过程中的实验失败数据可以降低竞争对手的开发成本,也可以被认定为具有商业价值。

问:如何理解“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答:商业秘密权利人应采取与信息特性、商业价值等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

对“合理”的判断应综合考量信息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信息的难易程度等要素。具体而言,如果采取了以下措施一般可以视作“合理”的保密措施:

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可以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3)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4)签订保密协议;

5)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6)其他确保信息处于秘密状态的合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保密措施不要求必须万无一失,只要在通常情况下足以防止该信息泄露即可。

问:如何理解“商业秘密的范围”?

答:商业秘密信息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技术信息类商业秘密和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

技术信息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获得的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设计、程序、公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研发记录、实验数据、技术诀窍、技术图纸、编程规范、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和有关文档等信息。技术信息可以是一项完整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技术或产品中独立的技术要素。

经营信息是指与权利人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诀窍、客户名单、员工信息、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数据、库存数据、战略规划、采购价格、利润模式、投融资计划书、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不属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其他商业信息也可能构成商业秘密。

问: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答: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规定,主要有四种违法方式: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

此外,虽然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定的,但是刑法中也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条款,因此根据共同犯罪、分别处罚的原则,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是应当被禁止。

问:怎样才能合法获得商业秘密呢?

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合法取得商业秘密:

1)原始取得

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自主研发”。一般是单位或个人自主研发取得或者通过“反向工程”破解等手段实现。但是需要保留好研发过程材料。

2)继受取得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受让取得,或被许可等方式合法取得,包括商业秘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情形。

问:商业秘密被侵权后能采取哪些途径进行维权呢?

答:商业秘密保护首先应当注意的还是预防,但是如果企业发现被侵权应当积极采取合法措施进行维权,可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不同救济措施:

——协商调解:经营者与侵权人双方本着真实自愿的原则协商、或委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调解;

——仲裁保护:可就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申请劳动仲裁或商事仲裁;

——行政保护:经营者的商业秘密被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可以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司法保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保护:被侵权行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经营者或权利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某些特殊行业例如我们的军工、航天、芯片等重要产业而言,这些企事业单位拥有的机密往往不仅仅是机构的商业秘密,还兼有国家秘密的属性。该类涉密信息被侵权或存在被侵权的风险时,应当第一时间向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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