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6-00098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提示警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01 | [ 发布日期 ] | 2026-04-01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6-00098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提示警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4-01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01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打击非法捕猎禁止非法交易倡议书
为严厉打击非法捕猎行为,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潼南区市场监管局向广大群众和各相关市场主体发出倡议,杜绝购买、交易、食用任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商品交易市场:不得为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场所或服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入场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网络交易平台:履行平台主体责任,严格审核上架商品信息,对“野味”、“野生”等关键词进行有效清理和屏蔽。对涉及野生动物交易的店铺、商品信息及广告坚决下架、删除。
三、餐饮经营单位:严禁采购、销售、加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食品,不得在菜单、广告等宣传资料中使用含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内容。
四、广告经营单位:严守广告宣传底线,杜绝违法广告,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含有宣传野生动物交易或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等内容的广告或商业信息。
五、商品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非法销售猎网、猎夹、猎套等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对在售商品进行全面自查,确保来源合法、可追溯。
我局将持续加大检查力度,对存在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