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6-00049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提示警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05 | [ 发布日期 ] | 2026-02-05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6-00049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提示警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2-05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05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新能源汽车行业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新能源汽车行业及相关服务经营者:
为规范新能源汽车行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各新能源汽车行业及相关服务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各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价格手段或不正当竞争等方式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二、严格落实明码标价
各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时,应当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收费标准变动时要及时调整更新,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不得相互串通,操纵汽车销售、二手车交易、车辆维修等相关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汽车、二手车、维修配件及服务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
(二)开展促销活动时,要认真规范降价、打折、返券、赠送等促销行为,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诱导他人进行交易;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必须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必须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等。
(三)线上平台经营者(含汽车销售、二手车交易、车辆维修相关线上服务平台)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操纵机构或评测类账号等搞虚假或不规范测评;不得引用、捏造虚假数据,选择性披露销售数据,巧立名目发布销量排行等各种榜单;不得借助展会、论坛等行业活动及网络营销宣传活动,制造、炒作话题,造成行业及社会不良影响;不得诋毁攻击新能源汽车企业或者汽车产品,抹黑企业声誉或者商品声誉,对企业进行恶意投诉;不得组织、操纵网络水军、“黑嘴”“黑公关”“差评师”等,联动发布涉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企业家的虚假、负面信息,煽动网民情绪,打“口水战”,恶意抹黑竞争对手;不得利用自身影响力在网上“拉踩”引战。
五、规范广告发布行为
各经营者在发布汽车广告时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微,军旗、军歌、军微;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新能源汽车行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投诉举报电话:12315、12345。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