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379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7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7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379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7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7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重庆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 登记事项决定书 渝潼南市监企撤〔2025〕1号
被许可人:重庆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223696578782Q
住所(住址):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凉风垭江南山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一兵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武江市洪山区关山一路552号
申请人黄一兵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信息被冒用办理重庆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0年3月5日法定代表人、经理由张可变更登记为黄一兵,要求撤销此次变更登记,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重庆市公信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公信【2025】文鉴字第138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现场核查、立案调查、对外公示、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等相关执法程序。
我局认为:重庆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冒用黄一兵身份信息于2010年3月5日办理法定代表人、经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原营业执照复印件、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原主体信息。
二、《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渝潼南市监协查﹝2025﹞11004号)、《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渝潼南市监协查﹝2025﹞11005号)、《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渝潼南市监协查﹝2025﹞11006号)及《重庆市潼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关于协助调查参保情况的复函》《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潼南区税务局关于重庆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电子税务局注册情况的回复》、执法人员与黄一兵的通话记录,证明黄一兵未通过重庆市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加社保,未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注册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或留存相关资料,未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署建筑工程相关材料。
三、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1张、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重庆市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诉讼程序中或执行程序中的案件。
四、执法人员拨打电话记录截图1张,证明无法通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重庆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留存的联系方式与该公司人员(除举报人黄一兵外)取得联系。
五、公示45日信息统计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信息页面截图打印件1张,证明无经营主体及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
六、本局关于征求撤销重庆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黄一兵法定代表人及经理事项的函(潼南市监函〔2025〕49号),没有收到任何意见,证明区相关部门就撤销重庆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黄一兵法定代表人及经理事项无意见。
2025年10月21日,本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重庆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的规定,决定:撤销重庆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黄一兵法定代表人及经理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