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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37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17 [ 发布日期 ] 2025-12-17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37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17
[ 成文日期 ] 2025-12-17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重庆清忆袖电子商务经营部(个人独资)设立登记事项决定书 渝潼南市监企撤〔2025〕3号

被许可人:重庆清忆袖电子商务经营部(个人独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52MAEJLAUK6F

住所(住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莲花东路157号               

投资人:张亚磊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安徽省涡阳县公吉寺镇张楼行政村后张楼自然村21

申请人张亚磊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信息被冒用办理重庆清忆袖电子商务经营部(个人独资)2025514日设立登记成为该企业投资人,要求撤销此次设立登记,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电司鉴2025图鉴字017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现场核查、立案调查、对外公示、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等相关执法程序。

我局认为:重庆清忆袖电子商务经营部(个人独资),存在冒用张亚磊身份信息于2025514日办理设立登记使其成为该企业投资人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打印件、投资人张亚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投资人身份;

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打印件、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开具的身份证遗失补办证明、《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重电司鉴2025图鉴字017号)打印件、《撤销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撤销登记(备案)承诺书》,证明当事人在设立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事实。

三、本局关于征求撤销重庆清忆袖电子商务经营部(个人独资)和重庆清忆袖电子商务经营部(个人独资)设立登记的函(潼南市监函〔202548号),没有收到任何意见,证明区相关部门就撤销重庆清忆袖电子商务经营部(个人独资)设立登记事项无意见。

20251021日,本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重庆清忆袖电子商务经营部(个人独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的规定,决定:撤销重庆清忆袖电子商务经营部(个人独资)设立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5份,1份送达,1份归档,1份送税务部门,1份送注册许可机构,1份送信用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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