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371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05 | [ 发布日期 ] | 2025-12-05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371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2-05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05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2025年秋粮收购行为提醒函
全区粮食收购及相关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秋粮收购环节行为,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防止各类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现就相关情况提醒如下: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合法行使企业权利,坚决杜绝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倡导诚信经营。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经营者销售粮食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价目表的内容不得漏标、错标、模糊不清,误导农民,损害农民的知情权;不得使用两套标价方式并低标高结;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相互串通,以协议、决议、会议纪要、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压级压价;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欺诈手段变相压低价格;购销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等有关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实施其他任何形式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
四、各类粮食购销、加工企业必须使用经检定或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自觉抵制计量作弊行为。所使用的强检计量器具均要登记造册,报计量部门备案,并及时申请周期检定。检定证书或合格标识需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等计量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
五、成品粮生产者应收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粮,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采购来自粮食收储企业的原粮,应索取重金属指标、黄曲霉素B1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出库合格检验报告;采购来自农户等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经营者的原粮,应自行检验或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确保重金属指标、黄曲霉素B1等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秋粮收购阶段轮换出库的粮食进入流通领域环节,各粮食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制度,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
六、各类粮食类食品加工企业,必须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持续保持获证时的许可条件,按照标准组织生产。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秋粮收购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认真对照上述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市场监管局将在秋粮收购期间加强市场巡查和重点检查,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将依法从严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秋粮收购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的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热线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