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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32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10 [ 发布日期 ] 2025-10-10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32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0-10
[ 成文日期 ] 2025-10-10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事宜重要提醒

尊敬的企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重庆市深化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就公司注册资本认缴事宜作如下提示:

1.公司注册资本达1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0亿元)且尚未实际缴纳到位的,应当于2025年12月31日前将注册资本金额调整至10亿元人民币以下。

2.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期限达30年以上(含30年)的,应当于2025年12月31日前将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以内。

3.公司注册资本存在其他明显不符合客观常识情形的,认为本公司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符合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应当于2025年12月31日前向登记机关提供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4.公司出资期限超过2032年6月30日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全额缴纳认缴的注册资本。

5.公司出资期限超过2032年6月30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6.2024年7月1日后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7.2024年7月1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公司股东应当在办理相应登记前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额缴纳公司注册资本。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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