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11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30 | [ 发布日期 ] | 2025-04-30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11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4-30 |
[ 成文日期 ] | 2025-04-30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关于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市场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律咨询服务市场秩序,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区开展法律服务咨询服务市场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
二、整治对象
(一)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包含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顾问、法律事务等涉及“法律”字样的经营主体;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法律咨询服务的自然人或组织。
(二)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及所属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所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自然人;未取得基层法 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自然人。
三、整治内容
(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违规经营行为。重点治理:1.未经注册登记擅自设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2.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以律师名义开展法律服务的;3.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4.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存在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等行为的;5.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标准不 透明,存在价格欺诈嫌疑的;6.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开展经营活动行为的。
(二)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违规开展执业活动。重点治理:
1.律师事务所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相互串联、采用欺骗等方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或以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名义接受委托和收取费用,再将案件转交合作的律师私自承办的;2.以协调案件、疏通关系等为名,向当事人收取委托合同约 定以外的费用的;3.律师事务所、律师存在虚假宣传、承诺案件结果、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等行为的;4.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以外的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坐班执业、设立办公点(室),或者不以律师身份提供法律服务的;5.律师事务所的印章和专用文书管理不当,将未经登记的空白所函、介绍信、代理合同等专用文书发放给非律师人员,为其 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6.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开展执业活动。重点治理:1.基层法律服务所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相互串联、采用欺骗等方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或以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名义接受 委托和收取费用,再将案件转交合作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承办的;2.以协调案件、疏通关系等为名,向当事人收取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的;3.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存在虚假宣传、承诺案件结果、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等行为的;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住所地以外的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坐班执业、设立办公点(室),或者不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提供法律服务的;5.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印章和专用文书管理不当,将未经登记的空白所函、介绍信、代理合同等专用文书发放给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员,为其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6.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三、线索举报方式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公布的举报渠道,积极检举揭发问题线索,并提供照片、录音、视频等相关证据。我们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凡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举报人须如实举报,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诬告、诽谤、陷害他人,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电话举报:023-44576608
2.来信来访举报: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佛大道339号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09室(工作日)
(二)区司法局
1.电话举报:023-44577817
2.来信来访举报: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春阳街298号潼南区司法局407室(工作日)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