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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07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10 [ 发布日期 ] 2025-03-10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07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10
[ 成文日期 ] 2025-03-10

关于规范法律咨询服务类市场主体的提醒告诫函


各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咨询服务市场秩序,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法律咨询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我区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主体登记要求,从事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活动,应依法依规取得营业执照,确保实际经营地址与登记注册地址一致;如需增设经营场所,应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严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注册等违法违规行为。

2.严格遵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服务合同、官方网站等显著位置,清晰、明确地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收费标准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且公示内容须与实际收费情况相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3.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定价,不得采取相互串通、价格同盟、合谋涨价等方式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服务收费过高上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

4.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宣传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确保陈述事实客观真实,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虚假承诺。发布广告应严格遵循“真实、合法”原则,严禁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军队名义,以及国家机关、军队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等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进行广告宣传;严禁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重要节点搞不当营销活动。

5.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严格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从事的诉讼代理或者辩护等涉法事务,不得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二、落实主体责任

各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不得出具提供虚假信息、虚假报告和不实证明材料;办理各类业务事项时,负有核验申请人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责任,不得协助虚假登记;不得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开展自查自纠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请各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查处,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如发现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监督投诉电话:

023-44576608(区市场监管局)

023-44577817(区司法局)

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  重庆市潼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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