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4-0028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1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1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潼南区柏梓镇安明食品经营店未落实场车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通报批评
2024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潼南区柏梓镇安明食品经营店位于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建设路86号使用的场车〔登记证编号:车11渝AZY9171(22)〕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公司工作人员无法出示场车安全员和场车安全总监聘用文书,本局于2024年10月11日对该单位立案调查。
现查明,潼南区柏梓镇安明食品经营店在使用场车〔登记证编号:车11渝AZY9171(22)〕过程中,未配备场车安全员和场车安全总监,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1月19日对潼南区柏梓镇安明食品经营店给予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在此敬告广大场车使用单位:依法配备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明确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切实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