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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4-0026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30 [ 发布日期 ] 2024-10-30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天耀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未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通报批评

20249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天耀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2渝AZI0234(18))使用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未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书,本局于2024年916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现查明,重庆天耀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2渝AZI0234(18))在使用过程中,未配备电梯安全员和电梯安全总监,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025日对重庆天耀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在此敬告广大电梯使用单位: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切实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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