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4-0024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18 | [ 发布日期 ] | 2024-10-18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两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规定,现将近期两起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如下:
一、重庆市潼南区丽景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场车安全员案
2024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正常使用的场车2台,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场车安全员的培训、考核记录。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涉案场车的使用单位,未对场车安全员开展培训和考核的行为,不利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对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的规定,构成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培训考核场车安全员的违法行为。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场车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重庆市潼南区龙形镇卫生院涉嫌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案
2024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重庆市潼南区龙形镇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重庆市潼南区龙形镇卫生院对部分患者未实施静脉注射治疗,却收取了静脉注射治疗费用。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5号)文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属于政府定价项目;根据《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渝价2004〕143号)中静脉注射项目政府指导价3元/次,静脉输液项目政府指导价5.5元/次,无冲管、封管项目名称;根据《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版)项目编码ABAD0001和ABCA0001,静脉输液项目内包含冲管、封管。当事人在对使用留置针病人提供静脉输液服务时,以静脉注射项目代替冲管和封管项目收取冲管和封管费用。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公立医疗机构,其医疗服务静脉注射和静脉输液应执行政府指导价,按照《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版)静脉输液项目内涵冲、封管服务,当事人在对静脉输液患者提供冲、封管服务后,以静脉注射项目收取冲、封管费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所指的重复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29.6元,2.处罚款192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