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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4-0016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16 [ 发布日期 ] 2024-07-16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钰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落实叉车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通报批评

2024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钰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叉车(使用登记代码:5110103532020A7348)使用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未配备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书,本局于2024年4月29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现查明,重庆钰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叉车(使用登记代码:5110103532020A7348)在使用过程中,未配备场车安全员和场车安全总监,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7月2日对重庆钰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在此敬告广大场车使用单位:依法配备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明确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切实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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