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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6-0015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7-06 [ 发布日期 ] 2026-07-0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6-0015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7-06
[ 成文日期 ] 2026-07-06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市监处罚〔2026〕144号)

当事人:重庆市潼南区宝龙镇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3450614413U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57067100223813153

法定代表人:付晓菊

住所:重庆市潼南区宝龙镇开发区

20244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市潼南区宝龙镇卫生院开展检查,发现该卫生院存在对住院病人收取普通病房床位费、诊查费、护理费时,多计算住院病人住院天数,从而多收取费用的情况,该卫生院未执行《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的通知》(渝价【200814号)要求中对普通病房床位费、诊查费、护理费的收费标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同意,本局于202449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在重庆市潼南区宝龙镇开发区从事诊疗服务,为一级综合医院。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的通知》(渝价【200814号)文件中规定:“住院床位费、诊查费、护理费的计算:入院当天按全天计算;12时以前出院的,当天不予计算;12时到18时出院的,按半天计算;18时以后出院的,按全天计算。”“诊查费(编码:1102)、普通病房床位费(编码:110900001)、护理费(编码:1201)(政府指导价为5/日)为医保全额报销”。《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渝价规〔20174号)文件中规定Ⅱ级护理(项目编码ACAB0001)项目内涵为“指病情稳定、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患者的护理。每2- 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根据患者病情测量患者体温、脉搏、呼吸等生命体征,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用药,根据患者身体状况,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对患者提供适宜的照顾和康复,完成健康指导及心理护理。书写护理记录。含术前备皮。”,政府指导价为6/日(医保报销金额为5/日,个人承担1/日)。

202312日至202447日期间,当事人采取以住院患者当日12时前出院按半天计费、当日12时到18时出院按全天计费的方式多收取患者住院床位费、诊查费、护理费,涉及392名患者费用共计4601.5元(其中涉及医保报销金额为4423元,应由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管辖),多收取患者自费金额17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付晓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受委托人的身份,以及当事人为一级综合医院的事实。

2.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的通知》(渝价【200814号)文件打印件、《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渝价规〔20174号)文件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执行的住院床位费、诊查费、护理费为政府指导价及价格标准。

3. 当事人提供的《宝龙镇卫生院住院床位费、诊查费、护理费核实情况》和《潼南区宝龙镇卫生院汇总清单》及其病例档案中的《临时医嘱单》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多收取住院患者二级护理、住院床位费、诊查费的事实及违法所得情况。

20266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潼南市监罚告2026111),告知了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具体处罚内容,同时告知了当事人有就此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66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渝潼南市监责退〔202616002号),责令当事人收到《责令退款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对多收的价款178.5元进行退还。截至2026622日,当事人累计退回多收价款4.5元,剩余174元清退不能。

当事人作为一级综合医院,未按照《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的通知》(渝价【200814号)的收费标准“住院床位费、诊查费、护理费的计算:入院当天按全天计算;12时以前出院的,当天不予计算;12时到18时出院的,按半天计算;18时以后出院的,按全天计算。”的规定,采取以住院患者当日12时前出院按半天计费、当日12时到18时出院按全天计费的方式多收取患者住院床位费、诊查费、护理费。其行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近1年零4个月,违法所得仅为178.5元,暂无社会影响,已清退部分多收价款,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按一般幅度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未退还部分,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的未退还部分174;

2.处罚款535.5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工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或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对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62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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