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6-00146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16 | [ 发布日期 ] | 2026-06-16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6-00146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6-16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16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市监处罚〔2026〕584号)
当事人:潼南区双江镇木井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执业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木井村3社
主要负责人:廖海信
2026年4月,本局接到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渝药安”交办线索“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村卫生室存在多次扫码销售风险,涉嫌违法”。2026年4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潼南区双江镇木井村卫生室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其诊疗场所的药柜内摆放有1盒多索茶碱片(12片/板×2板/盒,规格:0.2g,生产日期:2025年10月18日,有效期至:2028年09月,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00076,生产企业:福安药业集团宁波天衡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51005C05,药品标识码:8165247,序列号:0398445421380,已开封剩余8片),外包装标有价格7.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经执法人员使用“码上放心”App对上述药品进行追溯查询,结果显示上述药品流转终端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医院;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中医保药品耗材追溯信息查询到该药品2次医保药品销售信息:2026-01-02 00:50重庆市、2026-03-01 22:27重庆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局于2026年4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依法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在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木井村3社从事诊疗活动。
2026年1月底,当事人的从业医生殷顺品将其自用的1盒多索茶碱片(12片/板×2板/盒,规格:0.2g,生产日期:2025年10月18日,有效期至:2028年09月,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00076,生产企业:福安药业集团宁波天衡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51005C05,药品标识码:8165247,序列号:0398445421380)放置于当事人诊疗场所的药柜内,与合法渠道购进的同种药品混放,并以0.3125元/片(7.5元/盒)的价格调配给患者使用。
截至2026年4月17日,当事人已使用上述批次药品16片,获得收入5元(0.3125元/片×16片),剩余8片被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综上,当事人使用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为7.5元(7.5元/盒×1盒),违法所得为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廖海信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殷顺品的身份证复印件、殷顺品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第二组证据:现场笔录、对殷顺品的询问笔录、医保消费记录明细打印件、涉案药品“码上放心”App稽查结果打印件、涉案药品“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医保药品销售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件、“渝药安”药品预警处置详情单据信息打印件,证明当事人采购涉案药品时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及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情况。
2026年5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潼南市监罚告﹝2026﹞595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其采购涉案药品时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使用的涉案药品为处方药,其使用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为7.5元,违法所得为5元,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十七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且同时具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按照减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的8片多索茶碱片;2.没收违法所得5元;3.罚款10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工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或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