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6-00119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08 | [ 发布日期 ] | 2026-05-08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6-00119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5-08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08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市监处罚〔2026〕139号)
当事人:重庆市潼南区塘坝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3450614130K
住所: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人民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代雪莲
2025年1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人民街131号的重庆市潼南区塘坝中心卫生院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诊疗场所内有一个正在使用的储气罐(设备品种:第一类压力容器,设备注册代码:21705002232022037014),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储气罐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定期自行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特种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被本局现场查获。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2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在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人民街131号从事诊疗活动。
2022年3月20日,当事人将一台储气罐(设备种类:压力容器,设备类别:固定式压力容器,设备品种:第一类压力容器,产品名称:储气罐,设备注册代码:21705002232022037014)投入使用,并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名称:重庆市潼南区塘坝中心卫生院,产品编号:21R-04734)。截至2025年10月29日当事人一直未建立涉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定期自行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运行故障记录等内容,被本局现场查获。本局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潼市监特令〔2025〕17017号),责令其于2025年11月14日前改正。
截至2025年11月21日,当事人仍未建立上述涉案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定期自行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特种设备运行故障记录。
2025年11月28日,当事人对相关问题完成整改并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代雪莲的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伍绍郗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第二组证据:当事人的特种设备相关资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2025年10月29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潼市监特令〔2025〕17017号),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被本局责令于2025年11月14日前改正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2025年11月21日)、《现场笔录》(2025年11月21日)、对伍绍郗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1日仍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对伍绍郗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材料,证明当事人及时整改的事实。
2026年3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潼南市监罚告﹝2026﹞106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涉案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2025年10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责令限期改正。截至2025年11月21日,当事人仍然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逾期未改正的情形。
鉴于当事人超过整改期限7日,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十八条第三项“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按照从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工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或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