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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6-0003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29 [ 发布日期 ] 2026-01-29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6-0003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1-29
[ 成文日期 ] 2026-01-29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市监处罚〔2026〕46号)

当事人:重庆市潼南区花岩镇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36862379412                          

住所:重庆市潼南区花岩镇南街19号                                    

法定代表人:郑万隆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重庆市潼南区花岩镇南街19号

20258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潼南区花岩镇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对部分病人多收取救护车费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9月5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依法办理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在重庆市潼南区花岩镇南街19号作为公立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渝价〔2004143号)文件和《渝价〔2004143号附件一综合医疗服务类》(项目编码110600001)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属于政府指导价项目,救护车费项目收费为五公里20元,超过5公里,每公里加收3元;接送传染病人加收25元感染防护费;监护型救护车在普通救护车收费基础上每公里加收1元。救护车费项目为自费项目。

201811日至2025831日期间,当事人向患者提供救护车费项目的医疗服务时,对来回里程数超过5公里的部分,仍以五公里20元的价格进行收费,共涉及患者74人次,多收费用2835元。综上,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835元。

当事人于20251015日主动进行退费整改工作,截止2026111日,共计退费5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打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打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打印件、相关工作人员身份证打印件及工作证明,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工作人员身份及当事人为公立医院的事实。

2、《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渝价2004143号)打印件、《渝价〔2004143号附件一综合医疗服务类》(项目编码110600001)打印件,证明当事人作为公立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属于政府指导项目和应当执行的医疗服务收费执行标准。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询问笔录》共4份、《花岩镇卫生院救护车费用情况统计表2018.1.1-2025.8.31》、抽查的部分患者的病历医嘱和费用清单、《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打印件、《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对救护车费项目来回里程数超过5公里的部分,仍以五公里20元的价格进行收费的事实以及违法所得情况。

4、《重庆市潼南区花岩镇卫生院关于重复收取救护车费用问题的情况说明》、《重庆市潼南区花岩镇卫生院关于院前急救费用退费的公示》及公示照片、退费统计表及退费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当事人及时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及退费505元的事实。

2025年12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潼南市监罚告〔2025〕563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于2025年12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渝潼南市监责退字〔2025〕15002号),责令当事人限期十日内退还多收患者费用,退款期限届满后仍有2330元多收费用未退还。

当事人作为公立医疗机构,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时,应执行政府指导价(救护车费项目收费为五公里20元,超过5公里,每公里加收3元)。当事人对救护车费项目来回里程数超过5公里的部分,仍以五公里20元的价格进行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近3年,主动清退部分多收价款,其违法所得金额较少,暂无社会影响,积极配合调查,综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中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裁量因素,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十八条第三项“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按从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30元,处罚款2835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柜台或通过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没款。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本局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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