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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3-0031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14 | [ 发布日期 ] | 2023-12-14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市监处字〔2023〕386号
当事人:重庆市潼南区潼府大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7795989XU
住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139号
投资人:闫德明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139号
2023年9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市潼南区潼府大酒店进行电梯安全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有一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正在使用,但当事人未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配备电梯安全总监,也未提供任命书等证明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查询“重庆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也未发现当事人的电梯安全总监登记备案信息。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潼)市监特令〔2023〕13002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9月8日限期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局于2023年9月6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月22日注册成立,在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139号从事中餐制售、住宿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19年8月13日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渝AZK7618(19))后将其经营场所内的一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投入使用至2023年9月5日,期间并未配备电梯安全总监。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投资人闫德明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陈宗龙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被委托人身份。
2.《现场笔录》、对被委托人陈宗龙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电梯现场检查照片1张、当事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渝AZK7618(19))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电梯安全总监的事实。
2023年9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潼南市监告字〔2023〕456号),告知了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具体处罚内容,同时告知了当事人有就此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配备电梯安全总监,该行为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配备电梯安全总监的违法行为。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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