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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3-0031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12 [ 发布日期 ] 2023-12-12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市监处罚〔2023〕619号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潼南市监处罚〔2023〕619号

当事人: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双龙社区居民委员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00152MEA302438E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双龙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双龙街*号

2023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金竹城的电梯使用情况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设备代码为31105002232016030837的电梯。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电梯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等问题,发现当事人未配备电梯安全总监,也未提供相关证明文书。执法人员现场通过“重庆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查询也未发现当事人电梯安全总监登记备案情况。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潼)市监特令〔2023〕160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4日限期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的规定,2023年10月17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依法办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负责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双龙社区的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当事人于2016年在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金竹城安装了电梯并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证书编号:梯31渝AZ13647(20)(补)),自2016年投入使用至案发当日,期间并未配备电梯安全总监。

截至调查终结,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第二组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设置电梯安全总监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证明当事人为该电梯的使用单位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截至调查终结,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

2023年11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潼南市监罚告〔2023〕716号),告知了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具体处罚内容,同时告知了当事人有就此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没有按规定配备电梯安全管理总监,该行为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配备电梯安全总监的违法行为。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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