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行政处罚 >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3-0026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24 [ 发布日期 ] 2023-10-24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市监处字〔2023〕315号


当事人:潼南区燕雨琪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3MA5YMC659J

经营场所:重庆市潼南区大佛街道办事处建设路1

经营者:孙**

202354日,本局对位于重庆市潼南区大佛街道办事处建设路1号的潼南区燕雨琪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1真巧甜范女孩“TFGIRLS”夹心蛋卷(草莓味)(净含量:100g,制造商:武汉真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701,保质期:9个月)包装上有价签:5.00元;1真巧TFGIRLS”甜范女孩沾酱曲奇(巧克力味)(净含量:60g,制造商:武汉真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327,保质期:12个月)包装上有价签:5.00元;1真巧TFGIRLS”甜范女孩沾酱曲奇(草莓味)(净含量:60g,制造商:武汉真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327,保质期:12个月);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2023521日,本局接到一起投诉,投诉人称其于2023110日在当事人处购买到1袋过期的叶世美佳巧克力流心牛角包(生产日期:20220902日,保质期:120天,外包装上贴有价签:3.5元)。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本局于202354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重庆市潼南区大佛街道办事处建设路1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022922日当事人从潼南区红霞商贸经营部购进真巧甜范女孩“TFGIRLS”夹心蛋卷(草莓味)(净含量:100g,制造商:武汉真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701,保质期:9个月)3盒,购进单价3.8/盒,当事人保存了供货商资质和进货单据。真巧TFGIRLS”甜范女孩沾酱曲奇(巧克力味)和1真巧TFGIRLS”甜范女孩沾酱曲奇(草莓味)系当事人从潼南区红霞商贸经营部购进,由于其进货单据被打湿看不清楚,已被当事人销毁且当事人记不清楚具体购进时间和购进数量。

202354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有1真巧甜范女孩“TFGIRLS”夹心蛋卷(草莓味)(净含量:100g,制造商:武汉真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701,保质期:9个月)在售,包装上有价签:5.00元;1真巧TFGIRLS”甜范女孩沾酱曲奇(巧克力味)(净含量:60g,制造商:武汉真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327,保质期:12个月)在售,包装上有价签:5.00元;1真巧TFGIRLS”甜范女孩沾酱曲奇(草莓味)(净含量:60g,制造商:武汉真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327,保质期:12个月)在售,销售单价为5/盒,因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是否售出无法查明,在此期间其是否具有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另查明,2023110,当事人销售1袋过期的叶世美佳巧克力流心牛角包(生产日期:20220902日,保质期:120天,外包装上贴有价签:3.5元),获得款项3.5元。

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8.5元(5/×1+5/×1+5/×1+3.5/×1袋),违法所得3.5元(3.5/×1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超过保质期食品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投诉人提供的购买该食品的视频、付款记录及食品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对孙*燕的《询问笔录》、进货单据复印件,投诉人提供的付款记录,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第四组证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进货单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本局于2023824日向当事人送达《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潼南市监听告字〔2023347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间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其经营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18.5元,截止调查终结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综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的相关裁量因素,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按照减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真巧甜范女孩“TFGIRLS”夹心蛋卷(草莓味)、1真巧TFGIRLS”甜范女孩沾酱曲奇(巧克力味)、1真巧TFGIRLS”甜范女孩沾酱曲奇(草莓味);3.没收违法所得3.5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或通过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或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