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行政处罚 >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3-0005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13 [ 发布日期 ] 2023-03-13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市监处字(2023)21号

当事人:重庆市潼南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34506138405

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莲花东路126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511*************18

联系电话:199******23

联系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莲花东126


2021812日,本局收到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关于移送审计署反馈问题的函》(潼医保函20218号)后,于2021817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取了当事人《重庆市潼南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疑点数据核查统计表》39名涉案住院病人的《住院病人明细费用汇总表》、住院病历及检验结果报告单等纸质档案资料。执法人员查阅《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渝价规﹝2017﹞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发现其未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本局于2021826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16429日经原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成立,为非营利性的二级妇幼保健院,诊疗科目主要包括妇科、产科、儿科等。

当事人在开展诊疗服务的过程中,执行的收费依据为:《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渝价〔2004〕143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渝价规﹝2017﹞4号),当事人在20203月底以前通过重庆卫宁软件有限公司开发的卫宁健康系统对该中心收费情况进行管理,从20204月起通过成都成电医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开发的医星住院信息管理系统对该中心收费情况进行管理。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渝价﹝2004﹞143号)文件规定新生儿护理费(附件项目编码120100007)的计价单位为每日,政府指导价为25/日。《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渝价规〔2017〕4号)文件规定一般传染病护理费(附件项目编码ACBD0001)的计价单位为每日,政府指导价为24/日;Ⅰ级护理费(附件项目编码ACAC0001)的计价单位为每日,政府指导价为14.40/日;Ⅱ级护理费(附件项目编码ACAB0001)的计价单位为每日,政府指导价为6/日;二级医院住院诊察费(附件项目编码AAAD0001b)的计价单位为每日,政府指导价为20/日;二级医院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附件项目编码AABC0001b)的计价单位为每日,政府指导价为55/日;临时陪伴床位费(附件项目编码AABA0001的计价单位为每日,政府指导价为6/日;二级医院普通床位费(附件项目编码AABA0001b)的计价单位为每日,政府指导价为31/日;二级医院新生儿床位费(附件项目编码AABE0001b)的计价单位为每日,政府指导价为28/日,Ⅰ级护理(儿童)和Ⅱ级护理(儿童)在Ⅰ级护理14.40元和Ⅱ级护理6.00元的基础上加10%,计价单位为每日,计价方式为分别为Ⅰ级护理(儿童)政府指导价为15.84元和Ⅱ级护理(儿童)政府指导价为6.60元。《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同意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单独定价床位费收费标准备案的复函》(潼医保函〔2019〕11号),同意当事人确定的VIP套房床位费收费标准350/.日(现为家庭病房床位费138)和单人间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150/.日的备案标准。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住院费天数的计算方式:住院床位费、诊察费、护理费的计算为入院当天按全天计算;12时以前出院的,当天不予计算;12时到18时出院的,按半天计算;18时以后出院的,按全天计算。

2020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当事人向住院病人多收取护理费【包括一般传染病护理、Ⅰ级护理(儿童)、Ⅱ级护理、Ⅱ级护理(儿童)、新生儿护理】涉及2545人次共计33611.32元、多收取诊察费【二级医院住院诊察费】涉及2123人次共计110880.00元、多收取床位费【家庭病房床位费、二级医院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单人间病房床位费、二级医院普通床位费、二级医院新生儿床位费】涉及80人次共计4283.00元,三项费用合计148774.32元。

当事人已于202178日将其2020年违规多收取住院病人费用造成国家医保基金多支付的款项共计122217.29元退回至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医保基金专户。2021825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渝潼南市监责退[202113002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多收取住院病人的护理费、诊察费及床位费共计26557.03元退还给相应的患者。

当事人于2021812日至97日期间将2020年涉及多收取住院病人的护理费、诊察费及床位费等费用26557.03元中的9939.99元已退还给患者,涉及退费人次1796人次,由于部分患者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无法获得准确的银行卡账号等原因,剩余16617.04元未退还,已转入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专户。

另查明,202111日至2021831日期间,当事人向在其中心住院且出院的病人多收取护理费【包括一般传染病护理、Ⅰ级护理、Ⅰ级护理(儿童)、Ⅱ级护理、Ⅱ级护理(儿童)、新生儿护理】涉及1405人次共计41261.60元、多收取诊察费【二级医院住院诊察费】涉及560人次共计32560.00元、多收取床位费【VIP套房床位费、单人间病房床位费、临时陪伴床位费、二级医院普通床位费、二级医院新生儿床位费】涉及128人次共计4615.00元,三项费用合计78436.60,其中含当事人于202111日至2021831日期间对医疗保险参保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所涉的普通“床位费”、“Ⅱ级护理费”、“住院诊察费”等项目共计581人次,涉及金额7982.5元。当事人已于2023112日将上述款项7982.5元退回至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医保基金专户。

当事人在202111日至2021831日期间向患者多收取且未退还的上述三项费用为70454.10元(78436.6-7982.5元)。

国家税务部门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2022126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渝潼南市监责退[2022]13001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多收取住院病人的护理费、诊察费及床位费共计70454.10元退还给相应的患者。

2022121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潼南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关于退还医疗费有关情况的说明》,当事人本次涉及应退费患者2093人次,金额70454.10元,其中涉及重复住院及多个收费项目的有303人次,实际应退还患者1790人。其中有468人的电话号码为空号或无人接听,697人拒绝提供银行卡号,598人明确表态不要其退还的费用,27人无法查找到联系方式。因此当事人本次应退还上述患者的70454.10元全部未退还给患者。

综上:本局认定在202011日至2021831日期间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95053.64元(本局立案后仍未退还价款16617.04+78436.60元(含医保违规违约金额7982.5元)),其实际违法所得为87071.14元(16617.04+78436.60-798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组证据: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郑果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复印件(潼南府[2021]87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第二组证据: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

第三组证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及附件打印件(渝价﹝2004﹞143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及附件打印件(渝价规﹝2017﹞4号)文件、当事人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照片2张,证明涉案的护理费、诊察费及床位费等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依据及公示情况;

第四组证据:当事人提供的《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同意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单独定价床位费收费标准备案的复函》(潼医保函〔2019〕11号)复印件、当事人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照片,证明涉案的家庭病房床位费、VIP套房床位费和单人间病房床位费由当事人自主定价的床位费的收费依据及公示情况;

第五组证据:《现场笔录》(2021817日、202277日)、当事人受委托人刘**《询问笔录》(20211227日、2022126日、20221213日)、《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关于移送审计署反馈问题的函》(潼医保函[2021]8号)及附件2(共8页)、《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市潼南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线索移送函》、《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复函》及附件《重庆市潼南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2022年违规项目流水号统计情况表》、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渝潼市监限提〔202113008号),当事人2020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的涉案住院患者医疗服务收费明细光盘1张(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和费用清单)、本局2021817日随机提取的当事人39名涉案住院病人的《住院病人明细费用汇总表》、住院病历及检验结果报告单等纸质档案资料复印件、当事人提交的《重庆市潼南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关于未能调取违规收费病人电子病历信息的情况说明》,本局202261日从当事人处提取的202111日至2021831日期间出院病人的电子数据信息光盘1张(内含3802条住院患者明细费用数据)、《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1份,本局202277日从当事人处提取的其202111日至2021831日期间出院的住院病人的《潼南区妇幼保健院住院病人明细费用汇总表》纸质档案打印件共计3802份(其中产科1702份,儿科1339份,妇科482份,新生儿科279份);本局清理后的《重庆市潼南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疑点数据统计表》1份及《重庆市潼南区妇幼保健计划育服务中心疑点数据核查表》记录光盘1张、当事人清理核实并确认的《重庆市潼南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疑点数据核查表》记录光盘1张、当事人202111日至2021831日期间的涉案住院患者《明细费用汇总表》打印件1790份(包含在3802份纸质《潼南区妇幼保健院住院病人明细费用汇总表》内),当事人提供的《重庆市潼南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关于部分床位费、诊察费、护理费发现违规情况的说明》1份、《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复印件1份、《重庆市潼南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关于退还医疗有关情况的说明》(2021818日、20211128日、20221213日各1份)、患者付某、申某林的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证明、出院证明和住院病人明细费用汇总表,证明当事人在202011日至2021831日期间采取多计算住院天数收取护理费、诊察费及床位费的违法事实及剩余未退还的多收价款的情况;

第六组证据:本局出具的《责令退款通知书》2份(渝潼南市监责退[202113002号、渝潼南市监责退[202213001号、),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退费公告》(2021826日、2022126日)及公告照片4张、《重庆市潼南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关于退还医疗费有关情况的说明》2021818日、20211128日、20221213日各1份)、《退患者多收费用》及《退费失败明细》、向患者退还多收取的医疗费用的《银行转款交易明细》,证明当事人主动减轻上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及未全部退还多收取的医疗费用的事实;

第七组证据: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重庆市医疗、生育保险违规违约事项处理事先告知书》复印件(2020年第49号)、《重庆市医疗、生育保险违规违约事项处理通知书》复印件(2021年第50号)、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复印件4份(2021781份、202111261份、20231122份),证明当事人在20201月至20218月期间多收取住院病人费用造成国家医保基金多支付的款项共计130199.79元及其已将上述款项退回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医保基金专户的事实; 

第八组证据:《现场笔录》(202231日)、当事人《询问笔录》(202234日)、当事人提供的其向潼南区医保局提交的《重庆市潼南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关于有关疑点数据核实整改情况说明》、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住院病案首页部分项目填写说明》及患者李某烁、吕某林、李某博、彭某瑞、刘某、黄某佳和师某洋的《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和《潼南区妇幼保健院住院病人明细费用汇总表》复印件及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已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第九组证据:当事人提供的《医院信息化系统软件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通知书》、《医星系统启用情况说明》、《关于终止合同的函》和《关于对潼南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关于终止合同的函》的回函》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收费系统于20204月由重庆卫宁软件有限公司开发的卫宁健康系统换为成都成电医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开发的医星住院信息管理系统对收费情况进行管理的事实。

本局于20231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具体处罚内容,同时告知了当事人有就此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提供医疗公共卫生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渝价﹝2004﹞143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渝价规〔2017〕4号)对医疗服务价格的,“住院床位费、诊察费、护理费的计算为入院当天按全天计算;12时以前出院的,当天不予计算;12时到18时出院的,按半天计算;18时以后出院的,按全天计算。”,而其以多计算住院天数的方式收取患者的护理费、诊察费及床位费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的采取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自202011日至2021831日,持续时间较长超过1年以上。其涉案的违法所得金额较大,当事人多收价款造成患者财产较大损失,但单个患者财产损失较小,且当事人主动清退了部分多收价款。本局立案调查之前并未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立案调查之后,当事人公布退款公告过程中也未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社会影响轻微。

在本局介入调查前,当事人主动退还部分多收价款,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本局立案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运用技术手段帮助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积极配合本局履行退款义务,并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相关裁量因素,考虑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及本局2023214日形成的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幅度的行政处罚。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对当事人剩余未退还的多收价款87071.14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予以没收。但在确定罚款数额时其违法所得的认定应以本局立案调查时当事人剩余未退还的多收价款16617.04+本局案件调查期间清理的其中心202111日至2021831日期间多收价款78436.60元(含医保违规违约金额7982.5元),其违法所得应认定为95053.6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7071.14元;2、罚款95100元。罚没款合计182171.14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或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