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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6-0018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8-27 [ 发布日期 ] 2026-08-27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6-0018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27
[ 成文日期 ] 2026-08-27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生产经营者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思佰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川牛娃牌牛肉粒(香辣味)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651净含量:70g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经营的川牛娃牌柴火猪肝(麻辣味)(生产日期:2026-05-28;净含量:60克)经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思佰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川牛娃牌牛肉粒(香辣味)辐照食品川牛娃牌柴火猪肝(麻辣味)不合格原因均系其生产过程控制不到位,未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开展生产活动导致。其发现问题后立即对不合格产品开展召回工作,同时承诺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加强规范生产环节的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好关键节点的控制要求,同时将进一步履行好出厂检验等义务,确保每批次食品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再进行出厂销售。

三、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思佰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局于2026724进行并案调查。于20268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60元;2.罚款30000元。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34.5元;2.罚款60000元。对当事人构成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整顿10日,在停产停业期限内,全面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完成全部问题整改并经本局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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