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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6-0016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7-24 [ 发布日期 ] 2026-07-2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6-0016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7-24
[ 成文日期 ] 2026-07-24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市思佰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柴火猪肝(麻辣味)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重庆市思佰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柴火猪肝(麻辣味)(生产商:重庆市思佰乐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60克,生产日期:2025528日),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验结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出具了《检验报告》(No:2026-03SP062336)。20267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重庆市思佰乐食品有限公司,并对该批次食品生产销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生产场所内有上述同批次柴火猪肝(麻辣味)存在。

(二)生产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经核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批次柴火猪肝(麻辣味)600袋,已全部对外销售。当事人已按规定开展相关召回工作。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我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项目造成的原因进行查找和整改。

二、潼南区逸安生活超市销售的白萝卜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潼南区逸安生活超市销售的白萝卜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出具了《检验报告》(No:A26SG05223)。20266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潼南区逸安生活超市,并对该批次食品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已无上述同批次产品。

(二)销售商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经核查,当事人共购入上述白萝卜6kg,且已对外销售完毕,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开展召回不合格产品工作。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我局责令当事人对问题项目造成的原因进行查找和整改。

三、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百潼南商场超市经营的荷兰豆(食荚豌豆)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66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百潼南商场超市送达了2026517日抽检的荷兰豆(食荚豌豆)的《检验报告》(NoA26SZ01851)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A26SZ01851)(其问题项目为甲胺磷,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已无上述同批次产品。

经营者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收到上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百潼南商场超市立即启动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购进同批次荷兰豆(食荚豌豆),已对外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规定开展相关召回工作。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我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项目造成的原因进行查找和整改。

四、重庆时惠万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淮山药干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67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重庆时惠万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202667日网络抽检的淮山药干的《检验报告》(NoA2260408544158021C)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A2260408544158021C)(其问题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上述网络抽检同批次的产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产品进行扣押。

(二)经营者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收到上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后,重庆时惠万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开展相关召回工作。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我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项目造成的原因进行查找和整改。

五、潼南区果燃果生鲜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红薯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潼南区果燃果生鲜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红薯,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NoA2260408544153010C)。20267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潼南区果燃果生鲜食品经营部,并对上述批次食品销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已无上述同批次产品。

  (二)经营者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经核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红薯45斤,且已对外销售完毕,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开展召回不合格食品工作。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我局责令当事人对问题项目造成的原因进行查找和整改。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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