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6-00074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4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4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6-0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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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4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4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20001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受本局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于2025年10月29日对潼南区王强副食店在售的花生米(购进日期2025年10月6日)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025年11月25日,本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5SH13704),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花生米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HO)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向潼南区王强副食店送达《检验报告》(No:A25SH13704)并开展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潼南区王强副食店排查后认为,是运输存储过程不当造成了花生米酸价(以脂肪计)(KHO)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
上述单位结合造成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已开展自查整改。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超市开展整改后复查,已整改到位。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潼南区王强副食店经营的涉案食品经监督抽检,酸价(以脂肪计)(KHO)项目实测值为3.9mg/g,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规定的酸价(以脂肪计)(KHO)≤3mg/g。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
本局于2025年11月27日立案调查,于2026年2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渝潼南市监处罚〔2026〕10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给予潼南区王强副食店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处罚款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