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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6-0007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14 [ 发布日期 ] 2026-02-1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6-0007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2-14
[ 成文日期 ] 2026-02-14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20001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食品经营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受本局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于20251029日对潼南区王强副食店在售的花生米(购进日期2025106日)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0251125日,本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5SH13704),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花生米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HO)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向潼南区王强副食店送达《检验报告》(No:A25SH13704)并开展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潼南区王强副食店排查后认为,是运输存储过程不当造成了花生米酸价(以脂肪计)(KHO)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

上述单位结合造成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已开展自查整改。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超市开展整改后复查,已整改到位。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潼南区王强副食店经营的涉案食品经监督抽检,酸价(以脂肪计)(KHO)项目实测值为3.9mg/g,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规定的酸价(以脂肪计)(KHO)≤3mg/g。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

本局于20251127立案调查,于20262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渝潼南市监处罚202610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给予潼南区王强副食店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处罚款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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