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6-00066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1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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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1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1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9家生产经营者9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潼南区滨江南路辉皇霸王牛肉汤锅店经营的碗(复用餐饮具)经监督抽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硫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潼南区吃客印象餐饮店的碗(复用餐饮具)经监督抽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硫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潼南区花市豌杂面馆经营的碗(复用餐饮具)经监督抽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硫酸钠计),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潼南区苟元圆餐饮店经营的碗(复用餐饮具)经监督抽检,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潼南区鱼蛙相恋餐厅外滩店经营的碗(复用餐饮具)经监督抽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硫酸钠计),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潼南区巴国传说火锅店经营的碗(复用餐饮具)经监督抽检,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重庆市潼南区守柴炉烤鸭店经营的碗(复用餐饮具)经监督抽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硫酸钠计),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潼南区润大爷餐饮店经营的碗(复用餐饮具)经监督抽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硫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潼南区永新新村超市经营的龙眼,其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上述经营者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排查,潼南区滨江南路辉皇霸王牛肉汤锅店经营的碗(复用餐饮具)、潼南区吃客印象餐饮店经营的碗(复用餐饮具)、潼南区花市豌杂面馆经营的碗(复用餐饮具)、潼南区苟元圆餐饮店经营的碗(复用餐饮具)、潼南区鱼蛙相恋餐厅外滩店经营的碗(复用餐饮具)、潼南区巴国传说火锅店经营的碗(复用餐饮具)、重庆市潼南区守柴炉烤鸭店经营的碗(复用餐饮具)和潼南区润大爷餐饮店经营的碗(复用餐饮具)不合格原因均系未严格按照餐饮规范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导致。上述四家经营者发现问题后立即开展了整改工作,要求员工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同时承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将加强规范经营环节的管理控制,以确保为顾客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
潼南区永新新村超市经营的龙眼不合格原因系在上游供应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当导致。经营者发现问题后立即对不合格产品开展召回工作,同时承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将加强规范经营环节的管理控制,同时将进一步履行好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义务,确保每批次食品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再进行销售。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潼南区滨江南路辉皇霸王牛肉汤锅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本局于2025年12月10日立案调查。于2026年2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潼南区吃客印象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本局于2025年12月16日立案调查。于2025年12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潼南区花市豌杂面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本局于2025年12月10日立案调查。于2026年2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潼南区苟元圆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本局于2025年12月10日立案调查。于2026年2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潼南区鱼蛙相恋餐厅外滩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本局于2025年12月10日立案调查。于2026年2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潼南区巴国传说火锅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本局于2025年12月10日立案调查。于2026年2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重庆市潼南区守柴炉烤鸭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本局于2025年12月10日立案调查。于2026年2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潼南区润大爷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本局于2025年12月10日立案调查。于2026年2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潼南区永新新村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本局于2025年12月10日立案调查。于2026年2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其行为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