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354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4 | [ 发布日期 ] | 2025-11-14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354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1-14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4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8003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生产经营者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潼南区永好副食百货超市经营的鸡蛋,其中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7月18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上述生产经营者排查不合格原因。
经排查,潼南区永好副食百货超市的鸡蛋甲氧苄啶项目不合格系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未制作食用农产品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记录造成。上述经营者承诺在今后的经营中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对产品的进货查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因潼南区永好副食百货超市涉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本局于2025年9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于2025年11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渝潼南市监处罚〔2025〕491号)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未制作食用农产品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225元;2.处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