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341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31 | [ 发布日期 ] | 2025-10-31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341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0-31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31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20003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受本局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于2025年7月9日对潼南区阳福生活超市在售的鸡蛋(购进日期2025年7月6日)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025年8月8日,本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5SG21889),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向潼南区阳福生活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潼南区阳福生活超市排查后认为,是供货商养殖场的鸡喂养的兽药超标导致鸡蛋兽药残留超过最大限量,造成了鸡蛋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上述单位结合造成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已开展自查整改。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超市开展整改后复查,已整改到位。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潼南区阳福生活超市经营的涉案食品经监督抽检,甲氧苄啶项目实测值为64ug/kg,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甲氧苄啶≤10ug/kg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本局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调查,于2025年10月27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渝潼南市监不罚〔2025〕12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提供进货来源,且无主观过错,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并及时完成整改,符合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决定对潼南区阳福生活超市不予行政处罚,教育其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