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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31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30 [ 发布日期 ] 2025-09-30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31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30
[ 成文日期 ] 2025-09-30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3016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家经营者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潼南区巴渝大道分公司销售的甘薯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个体工商户舒应军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潼南区陈伯伦超市销售的甘薯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经营者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经营者联合供应商分析排查不合格原因,并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并积极整改,承诺在经营过程中严格筛选供应商,规范食品采购验收流程,进一步健全食用农产品相关台账记录,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潼南区巴渝大道分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鉴于其行为表现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个体工商户舒应军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鉴于其行为表现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潼南区陈伯伦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鉴于其行为表现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2: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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