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29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4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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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4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4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3014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家经营者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潼南新城店经营的甘薯(购进日期:2025年6月10日)经抽样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重庆彭邦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红薯(购进日期:2025年6月5日)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潼南区智成水果店经营的柑(购进日期:2025年6月13日)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吉威经营的沃柑(购进日期:2025年5月28日)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相关经营者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其召回问题食品。经营者承诺将在今后的经营中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潼南新城店经营的甘薯(购进日期:2025年6月10日)所检验项目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经抽检不合格系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整改。其行为表现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2: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1“1. 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2.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3.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4.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5. 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对重庆彭邦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红薯(购进日期:2025年6月5日)所检验项目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食品时已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材料信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涉案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对潼南区智成水果店经营的柑(购进日期:2025年6月13日)所检验项目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经抽检不合格系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整改。其行为表现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4“1. 初次违法;2. 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对吉威经营的沃柑(购进日期:2025年5月28日)所检验项目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近7日,其经营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为39.23元,暂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M00100501的裁量因素,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23元;2、罚款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