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29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3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3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29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3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3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7003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生产经营者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潼南区惠丰生活超市经营的红薯,其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5月25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上述生产经营者排查不合格原因。
经排查,潼南区惠丰生活超市经营的红薯毒死蜱项目不合格系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造成。上述经营者承诺在今后的经营中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对产品的进货查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因潼南区惠丰生活超市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本局于2025年7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于2025年9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渝潼南市监处罚〔2025〕411号),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3.23元;2.处罚款2000元。